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約僱組員

公告日 114/06/02
刊登起迄日 114/06/02 ~ 114/06/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職稱 約僱組員
職系
職等 依照「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280報酬薪點支薪(月薪約新臺幣3萬8,948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區5樓
工作內容 (一) 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執行及管理事宜。 (二) 娜魯灣創藝會所經營管理事宜。 (三) 花博園區「臺北市原住民族經濟特區」管理事項。 (四) 北市原民假日市集營運管理事項。 (五) 原住民就業服務及勞動力調查等事項。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未兼具外國國籍。 (二)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三)熟悉電腦文書系統(Excel、Word、PowerPoint)操作。 (四)具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五)具有公務機關文書處理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甄試方式: (一)初審:由本會先行初審報名者之書面資料,擇優通知參加複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行通知。 (二)複審:由本會就參加複審者進行面試,評分總計100分(書面審查佔70%,口試佔30%),以總分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正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次日起算3日(不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人員資格,不再進用;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甄試結果核定後,公告於本會網站「最新消息」區。 二、繳交證件及報名方式: (一)繳交證件:(請用A4紙張格式) 1、履歷表(含公務人員履歷表、身分證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請務必註明手機及住家聯絡電話)。 2、學歷證明文件影本(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另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內容及起訖時間),未檢附證明文件部分,一律不予採計。 ※以上資料(含證件影本)恕不退還。 (二)報名方式: 請於114年6月9日下午5時前將相關證件郵寄、電子郵件或逕送本會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區5樓、黃迺鈞小姐收,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27208889分機2011);或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提供之「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之平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填寫完整履歷資料內容,並將最高學歷證書影本、相關專長或經歷證明文件等掃描成PDF檔合併上傳為附件,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逾期(如以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如用電子郵件方式,請將履歷表簽名後轉成pdf檔,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傳送,傳送後務必來電確認,如因未來電確認,造成資料未送達,由報名者自行負責。 三、其他: (一)僱用期間報到之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增列任用計畫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止(預訂114年12月)。本案約僱組員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僱用之約僱人員,自代理原因消失之日起,本案約僱組員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報名人員所填載之報名資料,如有虛偽不實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應即解僱。 (三)錄取報到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完成一般體格檢查。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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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0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2 ~ 114/06/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職稱

約僱組員

職系

職等

依照「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280報酬薪點支薪(月薪約新臺幣3萬8,948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 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執行及管理事宜。 (二) 娜魯灣創藝會所經營管理事宜。 (三) 花博園區「臺北市原住民族經濟特區」管理事項。 (四) 北市原民假日市集營運管理事項。 (五) 原住民就業服務及勞動力調查等事項。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未兼具外國國籍。 (二)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三)熟悉電腦文書系統(Excel、Word、PowerPoint)操作。 (四)具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五)具有公務機關文書處理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甄試方式: (一)初審:由本會先行初審報名者之書面資料,擇優通知參加複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行通知。 (二)複審:由本會就參加複審者進行面試,評分總計100分(書面審查佔70%,口試佔30%),以總分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正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次日起算3日(不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人員資格,不再進用;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甄試結果核定後,公告於本會網站「最新消息」區。 二、繳交證件及報名方式: (一)繳交證件:(請用A4紙張格式) 1、履歷表(含公務人員履歷表、身分證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請務必註明手機及住家聯絡電話)。 2、學歷證明文件影本(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另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內容及起訖時間),未檢附證明文件部分,一律不予採計。 ※以上資料(含證件影本)恕不退還。 (二)報名方式: 請於114年6月9日下午5時前將相關證件郵寄、電子郵件或逕送本會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區5樓、黃迺鈞小姐收,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27208889分機2011);或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提供之「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之平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填寫完整履歷資料內容,並將最高學歷證書影本、相關專長或經歷證明文件等掃描成PDF檔合併上傳為附件,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逾期(如以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如用電子郵件方式,請將履歷表簽名後轉成pdf檔,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傳送,傳送後務必來電確認,如因未來電確認,造成資料未送達,由報名者自行負責。 三、其他: (一)僱用期間報到之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增列任用計畫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止(預訂114年12月)。本案約僱組員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僱用之約僱人員,自代理原因消失之日起,本案約僱組員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報名人員所填載之報名資料,如有虛偽不實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應即解僱。 (三)錄取報到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完成一般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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