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6/03
刊登起迄日 114/06/02 ~ 114/06/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職稱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4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林本源園邸(新北市板橋區西門街9號)
工作內容 1.園務綜合研考。 2.園邸活動執行及行銷宣傳。 3.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以上工作項目如有疑義請洽林本源園邸:(02)29653061分機32朱小姐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畢業。 2.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能力,熟悉Word文書/Excel編輯處理應用、具相關證照(含採購)者尤佳。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 4.須配合假日輪值。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6月9日前寄送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人事室收),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林本源園邸助理員職務代理人」字樣,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均不予受理。 (二)本職缺為預估缺,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其應徵資料恕不寄還。經甄試錄取者,由本局通知當事人,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局得予從缺;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至2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工作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 (四)檢送以下資料以供初審(請依序排列,勿裝訂) 1.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表件請至新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下載 (網址:https://www.personnel.ntpc.gov.tw/index.jsp),路徑:「書表下載→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請「勿附相片」並詳實填寫,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於報名表末親自簽名或蓋章。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自行註明僅供身份查驗使用)。 ※以上2、3項均為影本,所檢附資料請以A4規格紙張影印,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 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 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者,請勿應徵。 5.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6.以約僱四等250薪點支薪,折合新臺幣34,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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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114/05/08~1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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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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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10~1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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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2 ~ 114/06/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職稱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4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園務綜合研考。 2.園邸活動執行及行銷宣傳。 3.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以上工作項目如有疑義請洽林本源園邸:(02)29653061分機32朱小姐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畢業。 2.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能力,熟悉Word文書/Excel編輯處理應用、具相關證照(含採購)者尤佳。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 4.須配合假日輪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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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於114年6月9日前寄送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人事室收),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林本源園邸助理員職務代理人」字樣,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均不予受理。 (二)本職缺為預估缺,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其應徵資料恕不寄還。經甄試錄取者,由本局通知當事人,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局得予從缺;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至2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工作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 (四)檢送以下資料以供初審(請依序排列,勿裝訂) 1.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表件請至新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下載 (網址:https://www.personnel.ntpc.gov.tw/index.jsp),路徑:「書表下載→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請「勿附相片」並詳實填寫,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於報名表末親自簽名或蓋章。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自行註明僅供身份查驗使用)。 ※以上2、3項均為影本,所檢附資料請以A4規格紙張影印,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 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 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者,請勿應徵。 5.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6.以約僱四等250薪點支薪,折合新臺幣34,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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