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學務創新人員

公告日 114/06/03
刊登起迄日 114/06/02 ~ 114/06/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職稱 學務創新人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臺中市西屯區寧夏路240號
工作內容 1.辦理學生生活輔導各項相關行政事務工作。 2.接聽、轉接、登記及記錄學生或家長電話事項。 3.支援學生事務各相關行政工作。 4.其他交辦事1項。
資格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 年)、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二)報名人員依下列資格之一,且【具身心障礙證明】者,並依下列資格條件及順序公開甄選: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四)熟悉電腦文書、資訊處理、有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人事室,洽詢電話:04-23124000 轉 5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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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2 ~ 114/06/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職稱

學務創新人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1.辦理學生生活輔導各項相關行政事務工作。 2.接聽、轉接、登記及記錄學生或家長電話事項。 3.支援學生事務各相關行政工作。 4.其他交辦事1項。

資格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 年)、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二)報名人員依下列資格之一,且【具身心障礙證明】者,並依下列資格條件及順序公開甄選: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四)熟悉電腦文書、資訊處理、有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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