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區外社國民小學
廚工
| 公告日 | 114/06/04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6/03 ~ 114/06/12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蘆竹區外社國民小學 |
| 職稱 | 廚工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
| 縣市 | 桃園市 |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蘆竹區外社國民小學(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二段525號)。 |
| 工作內容 | 一、食材安全衛生管理。 二、菜餚清洗、處理及烹飪、調理作業。 三、配送各班的午餐、水果至餐車上。 四、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維護清潔。 五、廚房及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六、協助食品、物資之檢查與驗收。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基本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 (二)國民小學以上畢業。 (三)持有丙級以上中餐烹調技術士檢定證照者尤佳。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七)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八)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費用:免收報名費。 (二)報名表:請由本校網站下載或至本校警衛室領取報名相關表格。 (三)報名方式:即日起至114年6月12日(四)下午4時前將報名表件送達或寄達(非以郵戳為憑)本校總務處(338001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二段525號總務處收),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恕不受理報名,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總務處廚工」。 (四)報名地點:本校總務處。 (五)連絡電話:本校總務處03-3241874分機510。 二、正取1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出缺時依序遞補。 三、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經試用期考核通過,爾後每年一聘,聘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滿年終考核成績優良,則繼續僱用。 四、基本薪資:試用期二個月,簽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內工作經校方考評未達標準者,校方不需為預告解雇;試用期滿經校方考評續聘合格者正式僱用,依薪給標準按月支付,試用期間薪資亦同,每月薪資以依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114年度每月新台幣28,590元)支付。勞保暨健保之相關個人自付費用,依政府相關規定分攤,需由個人每月薪資中扣款繳納。 |
| 聯絡Email |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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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0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3 ~ 114/06/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蘆竹區外社國民小學
職稱
廚工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食材安全衛生管理。 二、菜餚清洗、處理及烹飪、調理作業。 三、配送各班的午餐、水果至餐車上。 四、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維護清潔。 五、廚房及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六、協助食品、物資之檢查與驗收。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 (二)國民小學以上畢業。 (三)持有丙級以上中餐烹調技術士檢定證照者尤佳。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七)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八)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費用:免收報名費。 (二)報名表:請由本校網站下載或至本校警衛室領取報名相關表格。 (三)報名方式:即日起至114年6月12日(四)下午4時前將報名表件送達或寄達(非以郵戳為憑)本校總務處(338001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二段525號總務處收),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恕不受理報名,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總務處廚工」。 (四)報名地點:本校總務處。 (五)連絡電話:本校總務處03-3241874分機510。 二、正取1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出缺時依序遞補。 三、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經試用期考核通過,爾後每年一聘,聘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滿年終考核成績優良,則繼續僱用。 四、基本薪資:試用期二個月,簽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內工作經校方考評未達標準者,校方不需為預告解雇;試用期滿經校方考評續聘合格者正式僱用,依薪給標準按月支付,試用期間薪資亦同,每月薪資以依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114年度每月新台幣28,590元)支付。勞保暨健保之相關個人自付費用,依政府相關規定分攤,需由個人每月薪資中扣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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