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組員

公告日 114/06/04
刊登起迄日 114/06/04 ~ 114/06/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職稱 組員
職系 文教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本校教務處秘書室(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工作內容 一、辦增設系所(公衛、電資、生科、國際政經學院) 相關事宜。 二、辦理教學研究單位評鑑相關事宜。 三、協辦海外聯合招生命題組相關事宜。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需具備大學(含)以上畢業學歷,並具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之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調任限制者;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須具備專長: (一) 具撰擬中英文稿、計畫書能力及電腦文書操作、製作簡報技能(如Word、Excel、PPT或canva等),能檢附英檢及相關能力證明者尤佳。 (二) 熟稔校務行政工作,具辦理專案計畫或大型會議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三)具備業務規劃、執行與溝通協調能力、高度服務熱忱及領導管理能力,且思慮周詳縝密,個性積極負責,並能與人合作之特質。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4年6月2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另請上傳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職務派令及現職銓敘審定函、語言檢定證明及近5年考績、獎懲資料等相關文件檔案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資料不全者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本校甄選程序:由人事室收件、初審基本任用資格後,送交用人單位就職缺專業需求在合於初審之全部或再篩選部分人員通知辦理面試(或加業務測驗),辦畢送回提職員甄審會審議,再送校長核圈。(甄選進度及結果請參閱本校人事室徵才公告之甄選進度。) ※曾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重新審查資格俸級,而非依交通行政機關銓審有案之官職等級直接核敘。 ※參加甄選之非現職人員,需俟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確定錄取。但自舉行高普考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期間,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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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0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4 ~ 114/06/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職稱

組員

職系

文教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增設系所(公衛、電資、生科、國際政經學院) 相關事宜。 二、辦理教學研究單位評鑑相關事宜。 三、協辦海外聯合招生命題組相關事宜。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需具備大學(含)以上畢業學歷,並具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之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調任限制者;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須具備專長: (一) 具撰擬中英文稿、計畫書能力及電腦文書操作、製作簡報技能(如Word、Excel、PPT或canva等),能檢附英檢及相關能力證明者尤佳。 (二) 熟稔校務行政工作,具辦理專案計畫或大型會議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三)具備業務規劃、執行與溝通協調能力、高度服務熱忱及領導管理能力,且思慮周詳縝密,個性積極負責,並能與人合作之特質。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4年6月2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另請上傳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職務派令及現職銓敘審定函、語言檢定證明及近5年考績、獎懲資料等相關文件檔案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資料不全者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本校甄選程序:由人事室收件、初審基本任用資格後,送交用人單位就職缺專業需求在合於初審之全部或再篩選部分人員通知辦理面試(或加業務測驗),辦畢送回提職員甄審會審議,再送校長核圈。(甄選進度及結果請參閱本校人事室徵才公告之甄選進度。) ※曾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重新審查資格俸級,而非依交通行政機關銓審有案之官職等級直接核敘。 ※參加甄選之非現職人員,需俟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確定錄取。但自舉行高普考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期間,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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