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
護理師

公告日 114/06/05
刊登起迄日 114/06/04 ~ 114/06/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基隆市
工作地點 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360號)。
工作內容 (一)健康服務:健康檢查及缺點矯治、傷病照護轉介、緊急救護、學生團保。 (二)健康管理:健康中心管理、建立及管理學生資料、特殊個案管理。 (三)健康教學及輔導:提供教職員生個別及團體衛生教育、關懷學生 特殊健康問題並提供教師及家長相關資訊、提供社區資源及轉介。 (四)健康促進:評估校園健康需求、參與執行促進活動。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二)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6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公告期限最後1日止。 1、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人員。 2、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 3、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 (三)前項皆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3、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上述資績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關防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7、以上各項年資,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公告期限最後1日止。 (四)應具備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資格。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採網路報名,非現職人員採通訊報名。 (二)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後,點選【應徵職缺】選擇本職缺,並請將繳附證件上傳,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並請務必備妥最近一次派令、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等佐證資料。 (三)非現職人員採紙本報名,請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備妥下列資料寄至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360號(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人事室收)封面請註明應徵護理師職缺,於公告期限最後1日下班前將應徵附件資料掃描為一個PDF 格式檔案e-mail至信箱 [email protected],並請來電確認(02)2423-6600或分機50舒先生。 (四)應繳證件:(請將以下各項表件依序合併掃描為 1 個 PDF 格式檔案於系統證照資格處上傳)。 1.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及切結書 (每筆資料需完整,簡要自述不可空白,填表人並親自簽名)。 2.國民身分證(身分證正面影本,出生地欄未註記或為大陸地區者請附現戶個人籍謄本正本1份,如所附個人戶籍謄本其「出生 地」記事亦為「空白」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地補登)。 3.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6.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正、反面影本。 7.現職人員相關服務經歷證明影本(如為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衛生所、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請另檢附最近1次之現職派令、最近1次之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 通知書等)。 (五)本校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所送資料不齊全或未符資格者 不予受理;於114年6月13日(星期五)擇優進行面試,面試名單及相關注意事項將於114年6月11日14時於本校網站公布,未獲通知面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六)面試結果依程序提報基隆市政府甄審委員會審議,錄取人員名單,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權責機關核准後,始行生效。 (七)報名人員所檢附之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撤銷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辦。 (八)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九)錄取人員接獲基隆市政府派令者,應於派令生效日起1個月內至學校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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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服務:健康檢查及缺點矯治、傷病照護轉介、緊急救護、學生團保。 (二)健康管理:健康中心管理、建立及管理學生資料、特殊個案管理。 (三)健康教學及輔導:提供教職員生個別及團體衛生教育、關懷學生 特殊健康問題並提供教師及家長相關資訊、提供社區資源及轉介。 (四)健康促進:評估校園健康需求、參與執行促進活動。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二)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6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公告期限最後1日止。 1、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人員。 2、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 3、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 (三)前項皆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3、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上述資績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關防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7、以上各項年資,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公告期限最後1日止。 (四)應具備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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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職人員採網路報名,非現職人員採通訊報名。 (二)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後,點選【應徵職缺】選擇本職缺,並請將繳附證件上傳,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並請務必備妥最近一次派令、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等佐證資料。 (三)非現職人員採紙本報名,請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備妥下列資料寄至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360號(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人事室收)封面請註明應徵護理師職缺,於公告期限最後1日下班前將應徵附件資料掃描為一個PDF 格式檔案e-mail至信箱 [email protected],並請來電確認(02)2423-6600或分機50舒先生。 (四)應繳證件:(請將以下各項表件依序合併掃描為 1 個 PDF 格式檔案於系統證照資格處上傳)。 1.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及切結書 (每筆資料需完整,簡要自述不可空白,填表人並親自簽名)。 2.國民身分證(身分證正面影本,出生地欄未註記或為大陸地區者請附現戶個人籍謄本正本1份,如所附個人戶籍謄本其「出生 地」記事亦為「空白」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地補登)。 3.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6.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正、反面影本。 7.現職人員相關服務經歷證明影本(如為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衛生所、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請另檢附最近1次之現職派令、最近1次之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 通知書等)。 (五)本校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所送資料不齊全或未符資格者 不予受理;於114年6月13日(星期五)擇優進行面試,面試名單及相關注意事項將於114年6月11日14時於本校網站公布,未獲通知面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六)面試結果依程序提報基隆市政府甄審委員會審議,錄取人員名單,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權責機關核准後,始行生效。 (七)報名人員所檢附之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撤銷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辦。 (八)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九)錄取人員接獲基隆市政府派令者,應於派令生效日起1個月內至學校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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