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村幹事
公告日 | 113/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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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26 ~ 113/12/0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
職稱 | 村幹事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縣市 | 彰化縣 |
工作地點 | 芳苑鄉公所(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芳苑段202號)或芳苑鄉立殯儀館。 |
工作內容 | 1.辦理殯葬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四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應徵本職缺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恕不受理紙本郵寄應徵)。檢附資料如有不實或遺漏,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五、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非現職公務人員請勿報名)。 六、請檢附證明文件並蓋與正本相符及私章,依序掃瞄為單一檔案後上傳:(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現職派令、(4)現職銓敘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6) 語言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件(如無免檢附) 、(7)符合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相關證明(如銓審資料已能證實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者則免附)。 七、以上資料均以掃描方式上傳檢附,資料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本所調閱,未至人事服務網報名及未同意開放履歷給本所調閱者視同資料不齊;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亦視為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八、本職缺是否舉行面試,視應徵人員之多寡及用人需求,並視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本次甄選係補實之職缺,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注意事項: 現職人員經本所錄用,由本所向其原任職機關辦理商調,如在原任職機關尚有服務義務或原機關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 |
聯絡方式 | 04-8983589分機122吳小姐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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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6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6 ~ 113/12/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職稱
村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內容
1.辦理殯葬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四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應徵本職缺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恕不受理紙本郵寄應徵)。檢附資料如有不實或遺漏,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五、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非現職公務人員請勿報名)。 六、請檢附證明文件並蓋與正本相符及私章,依序掃瞄為單一檔案後上傳:(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現職派令、(4)現職銓敘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6) 語言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件(如無免檢附) 、(7)符合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相關證明(如銓審資料已能證實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者則免附)。 七、以上資料均以掃描方式上傳檢附,資料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本所調閱,未至人事服務網報名及未同意開放履歷給本所調閱者視同資料不齊;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亦視為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八、本職缺是否舉行面試,視應徵人員之多寡及用人需求,並視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本次甄選係補實之職缺,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注意事項: 現職人員經本所錄用,由本所向其原任職機關辦理商調,如在原任職機關尚有服務義務或原機關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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