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
課員
| 公告日 | 113/11/26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1/26 ~ 113/12/01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 |
| 職稱 | 課員 |
| 職系 | 地政 |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臺中市 |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420211臺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號) |
| 工作內容 | 土地登記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含薦任升官等訓練),具有地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 (一)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3年12月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本職缺後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線上報名,填寫個人簡歷、確認個人履歷資料完整正確(簡要自述不可空白)及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 (二)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掃描成1個檔案)建議包含: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件。3.現職派令及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4.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5.專業、語言能力證照或其他相關等資料(無者免)。 二、其他: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將擇優通知面試;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面試及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撤銷調派令。 (三)本案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五個月內有效,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 (四)聯絡電話:(04)25263188分機740何小姐。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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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6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6 ~ 113/12/0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
職稱
課員
職系
地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土地登記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含薦任升官等訓練),具有地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一)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3年12月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本職缺後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線上報名,填寫個人簡歷、確認個人履歷資料完整正確(簡要自述不可空白)及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 (二)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掃描成1個檔案)建議包含: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件。3.現職派令及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4.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5.專業、語言能力證照或其他相關等資料(無者免)。 二、其他: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將擇優通知面試;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面試及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撤銷調派令。 (三)本案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五個月內有效,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 (四)聯絡電話:(04)25263188分機740何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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