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臨時人員【採尿人員】

公告日 114/06/06
刊登起迄日 114/06/06 ~ 114/06/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職稱 臨時人員【採尿人員】
職系
職等 每月薪津:約新臺幣31,449元。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本署觀護人室,本署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工作內容 接受地檢署之指揮監督,並服從地檢署工作規則與紀律,從事法務部訂頒「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毒品犯尿液採集相關業務。 2. 尿液採集業務相關報表之製作及彙整。 3. 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限高中、職以上學歷,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男女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指派工作,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加班;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任用者,應予解聘: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本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但首長就任前,已在本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聯絡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受理報名。請將報名資料於114年6月17日(星期二)前一律以(A4信封)掛號郵寄: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採尿人員臨時人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現場報名)。 二、報名應繳交資料: (一)、資格審查表。如附件1。 (二)、報名表(如附件2,請自行粘貼最近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三)、具結書(如附件3)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A4格式,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A4格式) 。 (六)、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 (七)、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無則免附)。 (八)、其他電腦等專業證照或其他專長證明(無則免附) 。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報名人員所附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齊者(包括文件影本未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通知參加測試。 三、測試項目:報名資格經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並依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人員。 四、每月薪津:約新臺幣31,449元。 五、進用期間: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備取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正取人員於114年07月01日起任用,並於07月01日上班日報到上班。 七、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八、本項甄選聯絡人:請洽本署觀護人室詹君惠觀護人;聯絡電話:04-8357274轉649。 九、附件(請至本署網站電子公告欄下載):1. 資格審查表。2. 報名表。3. 具結書。4. 個資查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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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0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6 ~ 114/06/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職稱

臨時人員【採尿人員】

職系

職等

每月薪津:約新臺幣31,449元。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內容

接受地檢署之指揮監督,並服從地檢署工作規則與紀律,從事法務部訂頒「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毒品犯尿液採集相關業務。 2. 尿液採集業務相關報表之製作及彙整。 3. 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限高中、職以上學歷,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男女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指派工作,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加班;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任用者,應予解聘: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本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但首長就任前,已在本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聯絡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受理報名。請將報名資料於114年6月17日(星期二)前一律以(A4信封)掛號郵寄: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採尿人員臨時人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現場報名)。 二、報名應繳交資料: (一)、資格審查表。如附件1。 (二)、報名表(如附件2,請自行粘貼最近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三)、具結書(如附件3)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A4格式,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A4格式) 。 (六)、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 (七)、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無則免附)。 (八)、其他電腦等專業證照或其他專長證明(無則免附) 。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報名人員所附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齊者(包括文件影本未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通知參加測試。 三、測試項目:報名資格經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並依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人員。 四、每月薪津:約新臺幣31,449元。 五、進用期間: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備取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正取人員於114年07月01日起任用,並於07月01日上班日報到上班。 七、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八、本項甄選聯絡人:請洽本署觀護人室詹君惠觀護人;聯絡電話:04-8357274轉649。 九、附件(請至本署網站電子公告欄下載):1. 資格審查表。2. 報名表。3. 具結書。4. 個資查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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