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樹林國民小學
約用人員
公告日 | 114/06/09 |
---|---|
刊登起迄日 | 114/06/09 ~ 114/06/1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國民小學 |
職稱 | 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國民小學(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新村路二段12號) |
工作內容 | 主要工作內容: (一)校園所有對外大門門禁的安全管理與管制。 (二)開、關鎖各樓梯、通道之鐵門及設定、解除保全系統,並不定時巡查校園。 (三)負責蒞校賓客之人、車登記、換證、通報與指揮停放。 (四)支援上、下學時交通導護工作及校門口的交通指揮。 (五)校門口周遭環境的整理與校園綠化美化工作。 (六)協助下課後或例假日相關校園活動或工程施工等。 (七)校園偶(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置與通報。 (八)其他校方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品行端正、操守廉潔、口語清晰、態度和藹、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領有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尤佳,無則免附。 (三)國民小學(含)以上畢業;性別不拘(男需役畢)。 (四)無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7條、第9條等相關法規所列不得進用及下列情事(若刻意隱瞞經甄試錄取後發現者,取消錄用資格,不得異議):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0.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勞動契約,不在此限。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11.有妨害風化、性侵害行為屬實或犯罪前科者。 12.有吸毒、酗酒、賭博等犯罪前科者。 13.有加入幫派或其他不良組織者。 (五)無刑事案件紀錄者,須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 |
聯絡方式 | 洽詢電話:(03)4830414轉511 吳組長。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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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0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9 ~ 114/06/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國民小學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主要工作內容: (一)校園所有對外大門門禁的安全管理與管制。 (二)開、關鎖各樓梯、通道之鐵門及設定、解除保全系統,並不定時巡查校園。 (三)負責蒞校賓客之人、車登記、換證、通報與指揮停放。 (四)支援上、下學時交通導護工作及校門口的交通指揮。 (五)校門口周遭環境的整理與校園綠化美化工作。 (六)協助下課後或例假日相關校園活動或工程施工等。 (七)校園偶(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置與通報。 (八)其他校方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品行端正、操守廉潔、口語清晰、態度和藹、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領有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尤佳,無則免附。 (三)國民小學(含)以上畢業;性別不拘(男需役畢)。 (四)無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7條、第9條等相關法規所列不得進用及下列情事(若刻意隱瞞經甄試錄取後發現者,取消錄用資格,不得異議):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0.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勞動契約,不在此限。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11.有妨害風化、性侵害行為屬實或犯罪前科者。 12.有吸毒、酗酒、賭博等犯罪前科者。 13.有加入幫派或其他不良組織者。 (五)無刑事案件紀錄者,須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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