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村幹事
| 公告日 | 114/06/10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6/09 ~ 114/06/13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
| 職稱 | 村幹事 |
| 職系 | 綜合行政 |
| 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
| 縣市 | 彰化縣 |
| 工作地點 | 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員鹿路二段344號。 |
| 工作內容 | 調解業務、祭祀公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以上及格。 三、最近3年考績連續審定為甲等。 四、實際專任從事法制業務達5年以上經驗,具有良好溝通協調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五、不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未有特考特用或其他限制調任情事者。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 七、未曾受懲戒處分,能配合公所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 |
| 聯絡方式 | 聯絡方式: 1.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大頭照),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 請將最高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上傳,資料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3.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得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 本項甄選結果得視需求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5.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張先生(04)8296249#50。 ※備註: 應徵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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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9 ~ 114/06/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職稱
村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調解業務、祭祀公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以上及格。 三、最近3年考績連續審定為甲等。 四、實際專任從事法制業務達5年以上經驗,具有良好溝通協調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五、不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未有特考特用或其他限制調任情事者。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 七、未曾受懲戒處分,能配合公所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1.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大頭照),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 請將最高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上傳,資料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3.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得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 本項甄選結果得視需求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5.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張先生(04)8296249#50。 ※備註: 應徵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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