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村幹事

公告日 114/06/10
刊登起迄日 114/06/09 ~ 114/06/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職稱 村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員鹿路二段344號。
工作內容 調解業務、祭祀公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以上及格。 三、最近3年考績連續審定為甲等。 四、實際專任從事法制業務達5年以上經驗,具有良好溝通協調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五、不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未有特考特用或其他限制調任情事者。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 七、未曾受懲戒處分,能配合公所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1.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大頭照),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 請將最高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上傳,資料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3.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得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 本項甄選結果得視需求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5.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張先生(04)8296249#50。 ※備註: 應徵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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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9 ~ 114/06/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職稱

村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內容

調解業務、祭祀公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以上及格。 三、最近3年考績連續審定為甲等。 四、實際專任從事法制業務達5年以上經驗,具有良好溝通協調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五、不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未有特考特用或其他限制調任情事者。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 七、未曾受懲戒處分,能配合公所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1.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大頭照),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 請將最高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上傳,資料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3.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得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 本項甄選結果得視需求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5.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張先生(04)8296249#50。 ※備註: 應徵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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