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6/10
刊登起迄日 114/06/09 ~ 114/06/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近市中心及捷運善導寺站,交通便利環境佳)
工作內容 (一)校級推動校外實習課程相關業務。 (二)協助辦理評鑑意見追蹤改善列管業務。 (三)兼任教師學位升等送審業務。 (四)經費編列與控管;財產請購、保管及報廢。 (五)綜合教務組網頁建置更新與維護;校務學習生管理。 (六)教學海報、講義、平時考試卷印製。 (七)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二)熟諳Microsoft Office電腦軟體。 (三)熟悉學校行政體系為佳。 (四)積極主動、服務熱心、具有溝通協調能力並能配合輪值者。 (五)身心障礙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優先考量進用。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請於114年6月15日前逕寄100025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務處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教務處職務代理人〉及白天聯絡電話(如資料不全致無法聯絡請自行負責)。 (二)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包含自傳、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學經歷、專長等。 (三)學經歷證件(學位證書)影本,或其他可供參考資料(如證照、作品等)。 (四)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及測驗,若資料不符資格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或函覆(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俾利郵寄)。 (五)徵選方式:以面試(佔70%)及測驗(佔30%,含公文寫作及電腦文書處理等)。 (六)如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職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226036江組長,9:00-17:00。 (七)本案視甄選成績得增列候補名額1~2名,候補期間為2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甄選結果將另行公布於教務處網頁「最新消息」或以電話通知。 (八)本職務代理人係代理本處綜合教務組組員業務,聘期預計自報到日起至組員補實前一日,並以1年為限。倘代理原因消失,受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救濟)。 (九)薪資依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辦理,本職缺以學士學歷起薪,月薪35,609元。 (十)備註:1、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2、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3、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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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09 ~ 114/06/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校級推動校外實習課程相關業務。 (二)協助辦理評鑑意見追蹤改善列管業務。 (三)兼任教師學位升等送審業務。 (四)經費編列與控管;財產請購、保管及報廢。 (五)綜合教務組網頁建置更新與維護;校務學習生管理。 (六)教學海報、講義、平時考試卷印製。 (七)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二)熟諳Microsoft Office電腦軟體。 (三)熟悉學校行政體系為佳。 (四)積極主動、服務熱心、具有溝通協調能力並能配合輪值者。 (五)身心障礙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優先考量進用。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請於114年6月15日前逕寄100025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務處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教務處職務代理人〉及白天聯絡電話(如資料不全致無法聯絡請自行負責)。 (二)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包含自傳、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學經歷、專長等。 (三)學經歷證件(學位證書)影本,或其他可供參考資料(如證照、作品等)。 (四)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及測驗,若資料不符資格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或函覆(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俾利郵寄)。 (五)徵選方式:以面試(佔70%)及測驗(佔30%,含公文寫作及電腦文書處理等)。 (六)如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職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226036江組長,9:00-17:00。 (七)本案視甄選成績得增列候補名額1~2名,候補期間為2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甄選結果將另行公布於教務處網頁「最新消息」或以電話通知。 (八)本職務代理人係代理本處綜合教務組組員業務,聘期預計自報到日起至組員補實前一日,並以1年為限。倘代理原因消失,受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救濟)。 (九)薪資依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辦理,本職缺以學士學歷起薪,月薪35,609元。 (十)備註:1、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2、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3、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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