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專案技工(土木類)(類別編號087)
公告日 | 113/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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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26 ~ 113/12/0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職稱 | 專案技工(土木類)(類別編號087)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含駐外各單位) |
工作內容 | 1、參加會勘(議)、辦理緊急搶修工作。 2、辦理土木工程、勞務工作之設計、監造、履約管理。 3、協助工程履約業務統計及管理。 4、辦理河川區域各項設施物檢修、巡查等業務。 5、天然災害緊急搶修、1999緊急派工(含夜間);另須配合週休2日及國定假日期間排班;颱風暴雨警戒期間或防汛期間配合排班值勤。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內外高中(職) 以上學校之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生態工程、土木與環境工程、環境工程、土木與防災工程、防災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技術、水利工程、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都市設計、建築設計、營建工程、營建管理、營建工程與管理、營建技術與管理及園藝景觀科系畢業者。 (2)具有丙級「鋼筋、模板、測量、混凝土、建築製圖、建築物室內設計、營造工程管理、建築製圖應用」技術士證以上證照者。 (3)具有土木、水利工程、園藝景觀等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一、待遇/每月:新臺幣35,750元至 38,110元 二、報名應繳證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證照證明文件。 5.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國內之工作經驗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之工作經驗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6. 若具備身心障礙身分請繳交相關證件。 三、聯絡人:黃先生 電話:02-27208889#8167 四、聘僱期間: 依實際到職日起。 五、報名方式: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1.請報考人於台北人力銀行(OKWORK網站)https://okwork.gov.taipei/ESO/contect/tw/iFrameSet/161108222568(需使用GoogleChrome瀏覽器開啟),登入網站會員,填具報名資料,並上傳「報名應繳表件」電子檔(格式為JPG檔),另請依需求填具求職登記表,如經審查結果,報考人之應繳表件不齊全,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報考人自行負責。 2.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起至113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六、報考截止日期:113年12月2日下午5時止。 七、備註: 1.颱風暴雨警戒期間須24小時待命值勤。 2.用人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內容。 3.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無法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停止試用並予解僱。另試用期含體能測驗(男性於30秒內負重31±0.2公斤,5公尺折返2次,女性於30秒內負重20±0.2公斤,5公尺折返2次;身心障礙者負重減半),未達標準者,不予通過試用期。 4.案內專案技工職缺,係臺北市政府因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特殊業務需求及專案核准新僱並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爰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後,不得參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調僱移撥政策,特予敘明。 5.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自榜示之日起算1年內有效,於本處遇缺得遴補時依各類別名次優先順序僱用,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工作內容、資格條件相同之職缺為限。 6.歡迎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報名,並檢附相關證件。 7.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另依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27日府授人管字第1103010225號函規定,符合本機關副首長、幕僚長及副幕僚長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均應迴避僱用等規定。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受僱人受僱用期間應非屬前項應迴避僱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本處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本處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以違反本契約情節重大依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8.新進人員須自150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9.「本次甄試簡章相關規定請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查閱:網址https://eso.gov.taipei/ 服務電話:(02)23085231」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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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7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6 ~ 113/12/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職稱
專案技工(土木類)(類別編號087)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參加會勘(議)、辦理緊急搶修工作。 2、辦理土木工程、勞務工作之設計、監造、履約管理。 3、協助工程履約業務統計及管理。 4、辦理河川區域各項設施物檢修、巡查等業務。 5、天然災害緊急搶修、1999緊急派工(含夜間);另須配合週休2日及國定假日期間排班;颱風暴雨警戒期間或防汛期間配合排班值勤。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內外高中(職) 以上學校之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生態工程、土木與環境工程、環境工程、土木與防災工程、防災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技術、水利工程、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都市設計、建築設計、營建工程、營建管理、營建工程與管理、營建技術與管理及園藝景觀科系畢業者。 (2)具有丙級「鋼筋、模板、測量、混凝土、建築製圖、建築物室內設計、營造工程管理、建築製圖應用」技術士證以上證照者。 (3)具有土木、水利工程、園藝景觀等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待遇/每月:新臺幣35,750元至 38,110元 二、報名應繳證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證照證明文件。 5.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國內之工作經驗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之工作經驗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6. 若具備身心障礙身分請繳交相關證件。 三、聯絡人:黃先生 電話:02-27208889#8167 四、聘僱期間: 依實際到職日起。 五、報名方式: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1.請報考人於台北人力銀行(OKWORK網站)https://okwork.gov.taipei/ESO/contect/tw/iFrameSet/161108222568(需使用GoogleChrome瀏覽器開啟),登入網站會員,填具報名資料,並上傳「報名應繳表件」電子檔(格式為JPG檔),另請依需求填具求職登記表,如經審查結果,報考人之應繳表件不齊全,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報考人自行負責。 2.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起至113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六、報考截止日期:113年12月2日下午5時止。 七、備註: 1.颱風暴雨警戒期間須24小時待命值勤。 2.用人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內容。 3.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無法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停止試用並予解僱。另試用期含體能測驗(男性於30秒內負重31±0.2公斤,5公尺折返2次,女性於30秒內負重20±0.2公斤,5公尺折返2次;身心障礙者負重減半),未達標準者,不予通過試用期。 4.案內專案技工職缺,係臺北市政府因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特殊業務需求及專案核准新僱並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爰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後,不得參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調僱移撥政策,特予敘明。 5.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自榜示之日起算1年內有效,於本處遇缺得遴補時依各類別名次優先順序僱用,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工作內容、資格條件相同之職缺為限。 6.歡迎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報名,並檢附相關證件。 7.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另依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27日府授人管字第1103010225號函規定,符合本機關副首長、幕僚長及副幕僚長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均應迴避僱用等規定。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受僱人受僱用期間應非屬前項應迴避僱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本處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本處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以違反本契約情節重大依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8.新進人員須自150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9.「本次甄試簡章相關規定請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查閱:網址https://eso.gov.taipei/ 服務電話:(02)2308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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