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觀護佐理員

公告日 114/06/11
刊登起迄日 114/06/10 ~ 114/06/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職稱 觀護佐理員
職系 司法行政
職等 自聘約用人員
縣市 雲林縣
工作地點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及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工作內容 (一) 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行政業務。 (二) 辦理義務勞務行政業務。 (三) 本署觀護人室交辦之業務。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能獨立駕駛汽(機)車。 (四)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一)聯絡電話:05-6334991轉分機757李觀護人。 (二)請於辦公時間內(08:00至17:00),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本署收發室,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報名簡歷表+自傳、具結書等,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ulc.moj.gov.tw/(資訊公開/電子公佈欄)自行下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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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佐理員
114/01/06~1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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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0 ~ 114/06/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職稱

觀護佐理員

職系

司法行政

職等

自聘約用人員

縣市

雲林縣

工作內容

(一) 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行政業務。 (二) 辦理義務勞務行政業務。 (三) 本署觀護人室交辦之業務。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能獨立駕駛汽(機)車。 (四)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一)聯絡電話:05-6334991轉分機757李觀護人。 (二)請於辦公時間內(08:00至17:00),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本署收發室,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報名簡歷表+自傳、具結書等,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ulc.moj.gov.tw/(資訊公開/電子公佈欄)自行下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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