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觀護佐理員
公告日 | 114/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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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6/10 ~ 114/06/2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職稱 | 觀護佐理員 |
職系 | 司法行政 |
職等 | 自聘約用人員 |
縣市 | 雲林縣 |
工作地點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及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
工作內容 | (一) 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行政業務。 (二) 辦理義務勞務行政業務。 (三) 本署觀護人室交辦之業務。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能獨立駕駛汽(機)車。 (四)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
聯絡方式 | (一)聯絡電話:05-6334991轉分機757李觀護人。 (二)請於辦公時間內(08:00至17:00),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本署收發室,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報名簡歷表+自傳、具結書等,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ulc.moj.gov.tw/(資訊公開/電子公佈欄)自行下載列印。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觀護佐理員
114/01/06~1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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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0 ~ 114/06/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職稱
觀護佐理員
職系
司法行政
職等
自聘約用人員
縣市
雲林縣
工作內容
(一) 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行政業務。 (二) 辦理義務勞務行政業務。 (三) 本署觀護人室交辦之業務。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能獨立駕駛汽(機)車。 (四)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聯絡方式
(一)聯絡電話:05-6334991轉分機757李觀護人。 (二)請於辦公時間內(08:00至17:00),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本署收發室,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報名簡歷表+自傳、具結書等,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ulc.moj.gov.tw/(資訊公開/電子公佈欄)自行下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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