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職務代理人
| 公告日 | 114/06/11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6/10 ~ 114/06/20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 職稱 | 職務代理人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本部人事室(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0樓) |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任免各項人事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定期契約進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至116年4月5日止) |
| 資格條件 | (一)學歷及經歷: 1. 學士以上學位。 2. 副學士學位,且具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經本院認定者。 (需檢附足資證明工作年資及內容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繳證件請詳閱「備註欄」) (二)甄試方式:面試50%、專案報告50%【請預先準備簡報電子檔(面試當天請攜帶USB隨身碟)及3分鐘口頭報告】,總分80分以上為錄取標準。 ※專案報告題目:人事人員應扮演之角色。 (三)待遇:月薪約32,900元,另依績效及考核狀況發給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及獎勵金。 (四)應繳證件(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 1.請列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一般人才招募專區\徵才系統」(https://hrpersonweb.tpech.gov.tw/TpechAFH)甄試報名表並黏貼2吋照片1張。 2.身分證正反面(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3.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持國外經歷證明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者,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4.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專業證照正反面。 5.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採認各機關(構)、公司或學校開立之「在職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記載任職起訖期間、單位、職稱或工作內容等資料,足資證明報名條件規定之年資及工作內容,不得僅出示勞保投保或執業登記相關資料,如應試職缺未要求工作經歷者則免附。 6.其他需繳附文件。 (五)注意事項: 1.報名所繳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資料逾期、遺漏、提供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3.倘為軍公教退休人員者,請於經歷欄敘明「退休機關及日期」;另公務機構退休人員,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規定自行衡酌權益事宜。 4.錄取人員應於本院通知期限內完成報到,倘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進用,由本院通知次一順位錄取人員依序遞補。 5.本院現職人員如欲報名本職缺者,需經現職單位主管於報名表中「現職服務單位」欄位處核章。 6.錄取後發現未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執業登記規定,致不能辦理執業登記,或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本院應予終止契約。 |
| 聯絡方式 | 人事室盧小姐:聯絡電話02-25553000轉2315,傳真電話02-2302-8407,請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來電。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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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0 ~ 114/06/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職稱
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任免各項人事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定期契約進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至116年4月5日止)
資格條件
(一)學歷及經歷: 1. 學士以上學位。 2. 副學士學位,且具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經本院認定者。 (需檢附足資證明工作年資及內容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繳證件請詳閱「備註欄」) (二)甄試方式:面試50%、專案報告50%【請預先準備簡報電子檔(面試當天請攜帶USB隨身碟)及3分鐘口頭報告】,總分80分以上為錄取標準。 ※專案報告題目:人事人員應扮演之角色。 (三)待遇:月薪約32,900元,另依績效及考核狀況發給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及獎勵金。 (四)應繳證件(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 1.請列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一般人才招募專區\徵才系統」(https://hrpersonweb.tpech.gov.tw/TpechAFH)甄試報名表並黏貼2吋照片1張。 2.身分證正反面(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3.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持國外經歷證明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者,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4.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專業證照正反面。 5.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採認各機關(構)、公司或學校開立之「在職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記載任職起訖期間、單位、職稱或工作內容等資料,足資證明報名條件規定之年資及工作內容,不得僅出示勞保投保或執業登記相關資料,如應試職缺未要求工作經歷者則免附。 6.其他需繳附文件。 (五)注意事項: 1.報名所繳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資料逾期、遺漏、提供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3.倘為軍公教退休人員者,請於經歷欄敘明「退休機關及日期」;另公務機構退休人員,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規定自行衡酌權益事宜。 4.錄取人員應於本院通知期限內完成報到,倘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進用,由本院通知次一順位錄取人員依序遞補。 5.本院現職人員如欲報名本職缺者,需經現職單位主管於報名表中「現職服務單位」欄位處核章。 6.錄取後發現未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執業登記規定,致不能辦理執業登記,或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本院應予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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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盧小姐:聯絡電話02-25553000轉2315,傳真電話02-2302-8407,請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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