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
約僱人員

公告日 114/06/11
刊登起迄日 114/06/11 ~ 114/06/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5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181號
工作內容 1.教務處教學組定期評量業務及補考事宜。 2.教務處教學組各項活動、會議協辦及文書處理。 3.教務處註冊、學籍管理、學生成績資料處理。 4.各類統計報表製作及各類證明書核發事宜。 5.外籍英語教師及外聘師資薪資管理。 6.處室各項經費請購。 7.教務處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專科(含)以上學校畢業,熟悉文書軟體、影片剪接操作能力者尤佳。 2. 無雙重國籍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7及28條各款情事。 3. 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4. 未曾受懲戒或刑事處分,品德操守端正。 5.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者。
聯絡方式 壹、意者檢具以下資料逕寄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181號新埔國中人事室李小姐收或親送本校警衛室(114年6月17日截止收件並以掛號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教務處文教行政職系幹事職務代理人】):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 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上均A4格式),工作內容問題請電洽教務處沈主任,電話:(02)2257-2275分機211。 貳、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 一、本次甄選正取1名、備取1名,備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於候用期間因正取人員逾期未報到或離職時,依候用名冊依序遞補。 二、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行遴補非編制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規定」,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請務必於應徵資料中註明白天聯絡電話,以便通知參與面談。如無法聯繫者後果請自行負責,面談當日未到場者視為自動放棄。如人選均不適當,本校得以從缺,經甄選錄取者,由本校另行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辦理僱用手續。 三、資格不符、未獲面試通知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應徵資料恕不退還,請勿寄送正本(未獲面試通知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五、本職缺為幹事職務代理人,約僱5等280薪點,每月38,948元。 六、僱用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6年1月31日止(若本校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即應無條件解僱)。 七、本簡章規定有未盡事宜,本校得另補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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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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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11 ~ 114/06/17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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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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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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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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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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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務處教學組定期評量業務及補考事宜。 2.教務處教學組各項活動、會議協辦及文書處理。 3.教務處註冊、學籍管理、學生成績資料處理。 4.各類統計報表製作及各類證明書核發事宜。 5.外籍英語教師及外聘師資薪資管理。 6.處室各項經費請購。 7.教務處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專科(含)以上學校畢業,熟悉文書軟體、影片剪接操作能力者尤佳。 2. 無雙重國籍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7及28條各款情事。 3. 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4. 未曾受懲戒或刑事處分,品德操守端正。 5.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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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意者檢具以下資料逕寄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181號新埔國中人事室李小姐收或親送本校警衛室(114年6月17日截止收件並以掛號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教務處文教行政職系幹事職務代理人】):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 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上均A4格式),工作內容問題請電洽教務處沈主任,電話:(02)2257-2275分機211。 貳、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 一、本次甄選正取1名、備取1名,備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於候用期間因正取人員逾期未報到或離職時,依候用名冊依序遞補。 二、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行遴補非編制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規定」,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請務必於應徵資料中註明白天聯絡電話,以便通知參與面談。如無法聯繫者後果請自行負責,面談當日未到場者視為自動放棄。如人選均不適當,本校得以從缺,經甄選錄取者,由本校另行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辦理僱用手續。 三、資格不符、未獲面試通知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應徵資料恕不退還,請勿寄送正本(未獲面試通知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五、本職缺為幹事職務代理人,約僱5等280薪點,每月38,948元。 六、僱用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6年1月31日止(若本校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即應無條件解僱)。 七、本簡章規定有未盡事宜,本校得另補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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