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行政組員
公告日 | 114/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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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6/11 ~ 114/06/2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職稱 | 行政組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10608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總務處 |
工作內容 | 1.校務基金、國科會及創新學院經費之收、付款支票及轉帳、匯款、結匯及退匯處理等。 2.協助傳票整理、核對、蓋付訖章及歸還會計室。 3.製作傳票日結表、銀行帳戶結存表及收支餘額調節表。 4.協助預開收據、學雜費上傳等相關業務。 5.協助成績單、學生證及圖說工本費及自動繳費機結帳之收繳。 6.零用金管理、撥補及報表製作。 7.協助現金流量預估、利息預估暨投資理財相關業務。 8.出納系統及出納支付網路查詢系統管理與資料維護。 9.協助廠商及個人款項付款查詢。 10.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學士以上學歷。 2.熟諳電腦應用軟體(Word、Excel及PowerPoint等文書軟體),且具財稅、會計相關專業技能。 3.具主動服務之熱忱、協調溝通能力、品行端正、謹言慎行之品格,注重行政倫理,且能配合業務需要做職務調整。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檢具下列資料,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件,並於114年6月27日前郵寄或親送至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人事室收(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時者視為不合格件,應徵信封及個人資料表上請務必註明「應徵總務處出納組行政組員缺」,未註明者視為不合格件): 1.「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01表單下載\01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甄選「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下載表格並填妥)(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2.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3.最高學歷影本(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二、經本校初審合格者,另行通知參加甄審,不合格者恕不個別通知及退件,電話:人事室周小姐(02-2771-2171#1618)。 三、本案人員須經試用期3個月,其進用及待遇規定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項下查詢,本案人員待遇係依本校契約進用工作人員薪級表自學士級306薪點(35,010元)起薪,敘薪則依學校規定辦理,若錄取人員為軍公教退休(職、伍)人員,並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四、本職缺得視情況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6/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1 ~ 114/06/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職稱
行政組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校務基金、國科會及創新學院經費之收、付款支票及轉帳、匯款、結匯及退匯處理等。 2.協助傳票整理、核對、蓋付訖章及歸還會計室。 3.製作傳票日結表、銀行帳戶結存表及收支餘額調節表。 4.協助預開收據、學雜費上傳等相關業務。 5.協助成績單、學生證及圖說工本費及自動繳費機結帳之收繳。 6.零用金管理、撥補及報表製作。 7.協助現金流量預估、利息預估暨投資理財相關業務。 8.出納系統及出納支付網路查詢系統管理與資料維護。 9.協助廠商及個人款項付款查詢。 10.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學士以上學歷。 2.熟諳電腦應用軟體(Word、Excel及PowerPoint等文書軟體),且具財稅、會計相關專業技能。 3.具主動服務之熱忱、協調溝通能力、品行端正、謹言慎行之品格,注重行政倫理,且能配合業務需要做職務調整。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下列資料,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件,並於114年6月27日前郵寄或親送至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人事室收(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時者視為不合格件,應徵信封及個人資料表上請務必註明「應徵總務處出納組行政組員缺」,未註明者視為不合格件): 1.「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01表單下載\01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甄選「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下載表格並填妥)(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2.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3.最高學歷影本(必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件)。 二、經本校初審合格者,另行通知參加甄審,不合格者恕不個別通知及退件,電話:人事室周小姐(02-2771-2171#1618)。 三、本案人員須經試用期3個月,其進用及待遇規定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主選單\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專區項下查詢,本案人員待遇係依本校契約進用工作人員薪級表自學士級306薪點(35,010元)起薪,敘薪則依學校規定辦理,若錄取人員為軍公教退休(職、伍)人員,並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四、本職缺得視情況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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