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心理專業人員(約用人員)

公告日 114/06/12
刊登起迄日 114/06/12 ~ 114/06/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職稱 心理專業人員(約用人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3號。
工作內容 (一) 直接服務工作: 1. 評估/衡鑑:運用會談、行為觀察、或專業工具等策略獲取個案資料,並整合廣泛訊息,以協助發展成能幫助個案解決問題之諮商/治療建議,評估必要時以測驗或心理衡鑑進行,協助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2. 輔導/諮商/治療:藉由專業互動之工作關係,運用心理學方法提供支持及提升對自我瞭解,改善個案心理相關問題,包括以個別或團體形式,進行危機介入、行為修正、情緒管理、人際關係或生活技巧訓練等服務。 3. 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4. 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5. 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二) 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 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1. 制定安排處遇: 綜整個案犯罪類型所適用相關法規、個案需求、就醫狀況、刑期與其他須完成之所內作業等情形,主要依個案需求安排及調整,並規劃處遇場地、師資資源、心理與社會工作處遇之形式及期程,以協調各項資源完成處遇。例如:目前正接受性侵犯處遇之個案發生自殺危機,機關須綜整個案狀況、自殺風險、性侵犯處遇問卷、會談及就診紀錄,並蒐集舍房主管及教化人員所提供之資訊,考量如何於不影響性侵犯處遇相關法規要求下,適當提供自殺危機之介入。 2. 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1) 各項處遇資料之正確性,處遇內容、目標與師資及個案搭配之適切性,評估結果將影響師資及處遇之調整,如針對性侵犯之個案需檢核處遇情形,包含依法規需1年進行至少1次評估,若該名個案於期滿前之再犯風險未降低,須彙整各項報告及鑑定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2) 個案進入處遇階段後,需檢核各項處遇是否依相關法規辦理、有無落實個案紀錄、師資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處遇目標,進行方式透過處遇前後與師資討論個案情形、審查師資所提供之書面報告、實際參與團體活動、蒐集個案與個案相關之管教人員所提供之回饋,並綜整個案整體狀況,以評估個案處遇情形及處遇品質。 (3) 出席機關評核會議:心理人員應密切與相關教輔人員合作,參與相關 會議,心理工作主要以個人內在層面協助情緒、認知及行為,從各面向使個案提升機關適應及再犯預防,包括出席研議收容人處遇之機關內部會議(例如:教輔小組、自殺防治、特殊個案會議或與教輔人員討論等),提供個案之評估意見及處遇建議。 (三) 協助特殊收容人處遇之規劃、發展或研究(有期刊發表經驗者尤佳)。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資格條件及待遇詳見報名簡章,請至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網址:http://www.sld.moj.gov.tw)。
聯絡方式 (一)採通訊或現場報名方式辦理。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本所;通訊報名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概不受理,信封請註明【臺北女子看守所114年度心理專業人員(約用人員)甄選】字樣。收件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3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請於郵寄報名後應即以電話聯繫戒護科陳小姐,俾利後續行政作業安排。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所戒護科,聯絡電話:(02)2274-8872。 (二) 待遇薪資: 1. 具執照資格進用者,工作經驗未滿1年以報酬薪點344支薪基準起用,每月薪資新台幣47,850元及風險加給2,160元,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以報酬薪點360支薪基準起用,每月薪資新台幣50,076元及風險加給2,160元。 2. 碩士資格進用者(無執照)以報酬薪點312支薪基準起用,每月薪資新台幣43,399元及風險加給2,160元。 3. 學士資格進用者(無執照)以報酬薪點296支薪基準起用每月薪資新台幣41,176元及風險加給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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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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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人員(約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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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直接服務工作: 1. 評估/衡鑑:運用會談、行為觀察、或專業工具等策略獲取個案資料,並整合廣泛訊息,以協助發展成能幫助個案解決問題之諮商/治療建議,評估必要時以測驗或心理衡鑑進行,協助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2. 輔導/諮商/治療:藉由專業互動之工作關係,運用心理學方法提供支持及提升對自我瞭解,改善個案心理相關問題,包括以個別或團體形式,進行危機介入、行為修正、情緒管理、人際關係或生活技巧訓練等服務。 3. 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4. 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5. 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二) 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 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1. 制定安排處遇: 綜整個案犯罪類型所適用相關法規、個案需求、就醫狀況、刑期與其他須完成之所內作業等情形,主要依個案需求安排及調整,並規劃處遇場地、師資資源、心理與社會工作處遇之形式及期程,以協調各項資源完成處遇。例如:目前正接受性侵犯處遇之個案發生自殺危機,機關須綜整個案狀況、自殺風險、性侵犯處遇問卷、會談及就診紀錄,並蒐集舍房主管及教化人員所提供之資訊,考量如何於不影響性侵犯處遇相關法規要求下,適當提供自殺危機之介入。 2. 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1) 各項處遇資料之正確性,處遇內容、目標與師資及個案搭配之適切性,評估結果將影響師資及處遇之調整,如針對性侵犯之個案需檢核處遇情形,包含依法規需1年進行至少1次評估,若該名個案於期滿前之再犯風險未降低,須彙整各項報告及鑑定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2) 個案進入處遇階段後,需檢核各項處遇是否依相關法規辦理、有無落實個案紀錄、師資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處遇目標,進行方式透過處遇前後與師資討論個案情形、審查師資所提供之書面報告、實際參與團體活動、蒐集個案與個案相關之管教人員所提供之回饋,並綜整個案整體狀況,以評估個案處遇情形及處遇品質。 (3) 出席機關評核會議:心理人員應密切與相關教輔人員合作,參與相關 會議,心理工作主要以個人內在層面協助情緒、認知及行為,從各面向使個案提升機關適應及再犯預防,包括出席研議收容人處遇之機關內部會議(例如:教輔小組、自殺防治、特殊個案會議或與教輔人員討論等),提供個案之評估意見及處遇建議。 (三) 協助特殊收容人處遇之規劃、發展或研究(有期刊發表經驗者尤佳)。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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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及待遇詳見報名簡章,請至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網址:http://www.sld.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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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通訊或現場報名方式辦理。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本所;通訊報名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概不受理,信封請註明【臺北女子看守所114年度心理專業人員(約用人員)甄選】字樣。收件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3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請於郵寄報名後應即以電話聯繫戒護科陳小姐,俾利後續行政作業安排。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所戒護科,聯絡電話:(02)2274-8872。 (二) 待遇薪資: 1. 具執照資格進用者,工作經驗未滿1年以報酬薪點344支薪基準起用,每月薪資新台幣47,850元及風險加給2,160元,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以報酬薪點360支薪基準起用,每月薪資新台幣50,076元及風險加給2,160元。 2. 碩士資格進用者(無執照)以報酬薪點312支薪基準起用,每月薪資新台幣43,399元及風險加給2,160元。 3. 學士資格進用者(無執照)以報酬薪點296支薪基準起用每月薪資新台幣41,176元及風險加給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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