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梧棲區公所
約僱人員

公告日 114/06/13
刊登起迄日 114/06/13 ~ 114/06/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3等至3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臺中市梧棲區中和街66號) 聯絡E-Mail:[email protected]
工作內容 一.辦理市府交通局委託區管道路標誌、標線、交通管制設施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相關交通業務。 二.辦理市府經發局水資源、電力節約宣導及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之協助事項。 三.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 條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三. 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者。
聯絡方式 約僱期限: 自僱用之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地特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另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應徴方式: 一、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將報名文件以A4格式依序裝訂,並於信封面上註明應徵「辦事員職務代理人」於114年6月19日(四)前掛號郵寄人事室李主任收(郵戳為憑)或當日下班前送達本所總收發收件(逾期不受理)。 請檢附以下報名文件: (一)本所報名表(請至本所網站/徵才公告下載,請完整填寫並務必填妥E-MAIL信箱及連絡電話以利通知面試並於表末報名者欄位簽名)。 (二)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加註僅供應徵使用) (四)相關經歷證明(無則免附) 二、報名人員經本所資格審查符合擇優辦理面試。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名,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所得予從缺。 三、如資格不符(證明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或逾期送達,視為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四、聯絡電話:04-26564311分機230李主任;工作問題請洽04-26564311分機150張課長。 其他: 一、報到日依本所通知上班日為實際報到日(預計114年7月下旬)。 二、僱用期間薪資: 以3等220薪點標準支給(現行薪點折合率為139.1元,約新台幣30,602元,尚需扣除勞保、健保、勞退等自付額)。 三、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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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3 ~ 114/06/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等

3等至3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市府交通局委託區管道路標誌、標線、交通管制設施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相關交通業務。 二.辦理市府經發局水資源、電力節約宣導及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之協助事項。 三.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 條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三. 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者。

聯絡方式

約僱期限: 自僱用之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地特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另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應徴方式: 一、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將報名文件以A4格式依序裝訂,並於信封面上註明應徵「辦事員職務代理人」於114年6月19日(四)前掛號郵寄人事室李主任收(郵戳為憑)或當日下班前送達本所總收發收件(逾期不受理)。 請檢附以下報名文件: (一)本所報名表(請至本所網站/徵才公告下載,請完整填寫並務必填妥E-MAIL信箱及連絡電話以利通知面試並於表末報名者欄位簽名)。 (二)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加註僅供應徵使用) (四)相關經歷證明(無則免附) 二、報名人員經本所資格審查符合擇優辦理面試。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名,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所得予從缺。 三、如資格不符(證明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或逾期送達,視為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四、聯絡電話:04-26564311分機230李主任;工作問題請洽04-26564311分機150張課長。 其他: 一、報到日依本所通知上班日為實際報到日(預計114年7月下旬)。 二、僱用期間薪資: 以3等220薪點標準支給(現行薪點折合率為139.1元,約新台幣30,602元,尚需扣除勞保、健保、勞退等自付額)。 三、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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