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
護理師

公告日 114/06/14
刊登起迄日 114/06/13 ~ 114/06/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地點 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宜蘭市女中路2段355號)
工作內容 1. 統籌管理健康中心各項事務。 2. 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及相關工作。 3. 承辦學生團體保險及相關業務。 4.擬定健康中心工作計畫及行事曆。 5.學生健康資料建檔與管理。 6.傳染疾病防治。 7.緊急醫療網之建立。 8.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報考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 員」之情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請應考人檢附最近1個月內個人現戶戶籍謄本,並包含詳細 記 事,以利查驗)。(詳附錄1)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 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參照 附錄1) (四)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紀錄。 二、報考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 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 2、應具有護理師執業登記資格,並具下列臨床護理之相關工作累積年資4年以上,現職 人員年資計算至114年6月30日止。(年資採計詳見簡章末頁附錄2規定) (1)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師。 (2)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 (3)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 前項皆含上開機關學校之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
聯絡方式 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人事室 03~9333819#290、291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詳見本校網址(https://www.lygsh.ilc.edu.tw)公告簡章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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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3 ~ 114/06/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內容

1. 統籌管理健康中心各項事務。 2. 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及相關工作。 3. 承辦學生團體保險及相關業務。 4.擬定健康中心工作計畫及行事曆。 5.學生健康資料建檔與管理。 6.傳染疾病防治。 7.緊急醫療網之建立。 8.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報考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 員」之情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請應考人檢附最近1個月內個人現戶戶籍謄本,並包含詳細 記 事,以利查驗)。(詳附錄1)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 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參照 附錄1) (四)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紀錄。 二、報考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 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 2、應具有護理師執業登記資格,並具下列臨床護理之相關工作累積年資4年以上,現職 人員年資計算至114年6月30日止。(年資採計詳見簡章末頁附錄2規定) (1)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師。 (2)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 (3)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 前項皆含上開機關學校之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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