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助理員

公告日 114/06/17
刊登起迄日 114/06/16 ~ 114/06/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職稱 助理員
職系 交通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工作內容 1.交通違規催收相關綜合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含)以上考試及格,具交通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3.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5.具交通違規催收案件處理經驗尤佳。
聯絡方式 1.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本職缺後點選「我要應徵」,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職缺應徵畫面,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履歷表請填寫「簡要自述」) 2.並檢具現職派令、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一筆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PDF檔,掃描成1份檔案上傳該系統)於114年6月27日前完成系統報名,履歷表未填寫簡要自述或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 其他: 1.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2.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 3.上開資料如有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核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4.如有報名方面之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4-25152535#711詹小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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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114/06/03~1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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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6 ~ 114/06/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職稱

助理員

職系

交通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1.交通違規催收相關綜合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含)以上考試及格,具交通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3.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5.具交通違規催收案件處理經驗尤佳。

聯絡方式

1.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本職缺後點選「我要應徵」,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職缺應徵畫面,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履歷表請填寫「簡要自述」) 2.並檢具現職派令、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一筆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PDF檔,掃描成1份檔案上傳該系統)於114年6月27日前完成系統報名,履歷表未填寫簡要自述或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 其他: 1.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2.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 3.上開資料如有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核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4.如有報名方面之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4-25152535#711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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