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路竹區大社國民小學
約僱人員
| 公告日 | 114/06/18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6/17 ~ 114/06/20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路竹區大社國民小學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3等 |
| 縣市 | 高雄市 |
| 工作地點 | 高雄巿路竹區大社國民小學(高雄市路竹區大社路243號)。 |
| 工作內容 | (一) 現金及票據之收付及憑證整理與帳簿登記。 (二) 員工薪資及實物請領造冊與發放。 (三) 保險費自付部分扣繳及員工薪資所得登記所得稅扣繳。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
| 聯絡方式 | (一)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候用期限: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如未獲遴用者,即喪失候用資格)。 (二)僱用期間:自高雄市政府核准之日(報到日)起至本校幹事留職停薪115年6月1日止期間所遺業務。如僱用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報酬:約僱三等220薪點,月酬新臺幤30,602元 (薪點折合率隨待遇調整) 。 (四)報名方式:報名時應繳交資件(請依序裝訂,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1. 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https://www.lds.kh.edu.tw/)最新消息區下載,含簡要自述及附貼3個月內近照,報名表請用電腦登打,並將登打完成之word檔寄至承辦人信箱:[email protected]。 2. 具結書。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 4. 最高學歷影本。 5. 其他專業證照影本(無則免繳)。 (五)連絡方式:自即日起迄114年6月20日止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親自報名概不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約僱人員職缺」字樣,以掛號郵寄至本校人事室:821013高雄市路竹區大社路243號,逾期及證件不全恕不受理。 聯絡人:林主任。 聯絡電話:07-6962254*270。 (六)甄選程序:經書面審查,擇優電話通知參加面談時間(請保持電話暢通,如無法聯繫請自行負責);資格不合、書面審查不符需求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還資件。 (七)其他事項: 1.報名人員不得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之情形。 2.本簡章未盡事宜,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錄取人員因故未能於限期內辦理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4.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後經查證確有虛偽情事者,取消其甄選資格並予解僱。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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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7 ~ 114/06/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路竹區大社國民小學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3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 現金及票據之收付及憑證整理與帳簿登記。 (二) 員工薪資及實物請領造冊與發放。 (三) 保險費自付部分扣繳及員工薪資所得登記所得稅扣繳。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聯絡方式
(一)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候用期限: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如未獲遴用者,即喪失候用資格)。 (二)僱用期間:自高雄市政府核准之日(報到日)起至本校幹事留職停薪115年6月1日止期間所遺業務。如僱用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報酬:約僱三等220薪點,月酬新臺幤30,602元 (薪點折合率隨待遇調整) 。 (四)報名方式:報名時應繳交資件(請依序裝訂,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1. 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https://www.lds.kh.edu.tw/)最新消息區下載,含簡要自述及附貼3個月內近照,報名表請用電腦登打,並將登打完成之word檔寄至承辦人信箱:[email protected]。 2. 具結書。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 4. 最高學歷影本。 5. 其他專業證照影本(無則免繳)。 (五)連絡方式:自即日起迄114年6月20日止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親自報名概不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約僱人員職缺」字樣,以掛號郵寄至本校人事室:821013高雄市路竹區大社路243號,逾期及證件不全恕不受理。 聯絡人:林主任。 聯絡電話:07-6962254*270。 (六)甄選程序:經書面審查,擇優電話通知參加面談時間(請保持電話暢通,如無法聯繫請自行負責);資格不合、書面審查不符需求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還資件。 (七)其他事項: 1.報名人員不得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之情形。 2.本簡章未盡事宜,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錄取人員因故未能於限期內辦理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4.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後經查證確有虛偽情事者,取消其甄選資格並予解僱。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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