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約僱書記

公告日 114/06/18
刊登起迄日 114/06/17 ~ 114/06/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職稱 約僱書記
職系
職等 約僱230薪點(月支報酬31,993元至約僱230薪點(月支報酬31,993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一、報名期間:自114年6月17日至同年月25日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或線上報名。 三、報名時應繳下列資料,請依序檢附(線上報名請彙整成PDF檔): 1.履歷表(簡式,個人自傳約3百字)。 2.最近 6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1 張,粘貼於履歷表。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專業證照、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書、男性含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等)。 四、郵寄或線上投遞前,請詳加檢查各項表件是否齊全,如資格不符、填寫不明或表件錯誤、不全,視同不合格。如以郵寄報名,請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人事室收」,並於信封左上方註明「報名約僱人員」 五、本職缺係書記職務代理人,於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分發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即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工作報酬:以230薪點標準支給,折合薪資31,993/月。其他勞、健保均依規定辦理。 七、報名人員所送各種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於甄選前發現者不予面試;於甄選完畢後錄取通知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八、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電話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如未提供正確連絡電話致無法聯繫者,視為放棄甄選。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書面應徵資料恕不退還,請勿寄送正本。 九、本甄選案除正取名額1名外,得增列候補2人,候補人員得依序遞補原公開評選之缺額;候補時間為6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
工作內容 一、 辦理檔案管理業務。 二、 收發文相關工作。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具備文書能力,熟諳電腦及Office等操作技巧。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僱用)。 具有下列資格者尤佳: 一、品行端正、工作態度佳、無不良嗜好、具工作熱誠。 二、曾於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服務,或具辦理相關業務經驗者。
聯絡方式 職缺工作內容請洽蘇小姐,聯絡電話:(02)2389-4485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6/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7 ~ 114/06/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職稱

約僱書記

職系

職等

約僱230薪點(月支報酬31,993元至約僱230薪點(月支報酬31,993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一、報名期間:自114年6月17日至同年月25日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或線上報名。 三、報名時應繳下列資料,請依序檢附(線上報名請彙整成PDF檔): 1.履歷表(簡式,個人自傳約3百字)。 2.最近 6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1 張,粘貼於履歷表。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專業證照、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書、男性含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等)。 四、郵寄或線上投遞前,請詳加檢查各項表件是否齊全,如資格不符、填寫不明或表件錯誤、不全,視同不合格。如以郵寄報名,請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人事室收」,並於信封左上方註明「報名約僱人員」 五、本職缺係書記職務代理人,於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分發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即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工作報酬:以230薪點標準支給,折合薪資31,993/月。其他勞、健保均依規定辦理。 七、報名人員所送各種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於甄選前發現者不予面試;於甄選完畢後錄取通知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八、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電話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如未提供正確連絡電話致無法聯繫者,視為放棄甄選。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書面應徵資料恕不退還,請勿寄送正本。 九、本甄選案除正取名額1名外,得增列候補2人,候補人員得依序遞補原公開評選之缺額;候補時間為6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

工作內容

一、 辦理檔案管理業務。 二、 收發文相關工作。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具備文書能力,熟諳電腦及Office等操作技巧。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僱用)。 具有下列資格者尤佳: 一、品行端正、工作態度佳、無不良嗜好、具工作熱誠。 二、曾於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服務,或具辦理相關業務經驗者。

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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