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聘用組員

公告日 114/06/18
刊登起迄日 114/06/18 ~ 114/06/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職稱 聘用組員
職系
職等 280薪點(新臺幣38,948元整)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工作內容 (1)系統帳號管理及使用者問題支援處理。 (2)網站資料發布事項。 (3)電子郵件服務相關事項。 (4)出席相關會議。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尤佳。 (2)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3)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具甄選報名表(請至本局首頁https://bola.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學經歷證明文件、工作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等)影本各1份,如屬身心障礙工作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前項報名表(請務必使用本局提供格式,未使用者初審不合格)及相關證件請於114年6月28日前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秘書室聘用組員),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不予採計;逾期恕不受理。 (3)本職缺另提供線上應徵管道,請於本局官網下載報名表填妥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將前開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上傳至該系統,如未使用本局報名表視為初審不合格。 (4)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及退件。 (5)經面試後如獲錄取本職缺者,請自備悠遊卡1張,俾利辦理門禁事宜。 (6)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1名、備取2名,錄取人員以電話通知,不另行公告。候用期限6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本案聯絡人:洪小姐,電話:02-27208889-7052。 (7)本職缺係辦理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所遺業務,薪資待遇280薪點(每薪點依⾏政院規定以139.1元計算,⽉⽀報酬新臺幣38,948元整,另依規定提繳勞⼯退休⾦及扣除勞、健保等費⽤),聘用期間自受聘日起至育嬰留職停薪屆滿之日(預計114年12月31日)止。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6/1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8 ~ 114/06/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職稱

聘用組員

職系

職等

280薪點(新臺幣38,948元整)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系統帳號管理及使用者問題支援處理。 (2)網站資料發布事項。 (3)電子郵件服務相關事項。 (4)出席相關會議。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尤佳。 (2)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3)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具甄選報名表(請至本局首頁https://bola.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學經歷證明文件、工作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等)影本各1份,如屬身心障礙工作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前項報名表(請務必使用本局提供格式,未使用者初審不合格)及相關證件請於114年6月28日前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秘書室聘用組員),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不予採計;逾期恕不受理。 (3)本職缺另提供線上應徵管道,請於本局官網下載報名表填妥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將前開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上傳至該系統,如未使用本局報名表視為初審不合格。 (4)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及退件。 (5)經面試後如獲錄取本職缺者,請自備悠遊卡1張,俾利辦理門禁事宜。 (6)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1名、備取2名,錄取人員以電話通知,不另行公告。候用期限6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本案聯絡人:洪小姐,電話:02-27208889-7052。 (7)本職缺係辦理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所遺業務,薪資待遇280薪點(每薪點依⾏政院規定以139.1元計算,⽉⽀報酬新臺幣38,948元整,另依規定提繳勞⼯退休⾦及扣除勞、健保等費⽤),聘用期間自受聘日起至育嬰留職停薪屆滿之日(預計11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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