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
約用營養師
公告日 | 114/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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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6/18 ~ 114/06/2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 |
職稱 | 約用營養師 |
職系 | 無 |
職等 | 約用營養師(月薪45,624元)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 |
工作內容 | 1.執行社區營養工作: 執行營養諮詢門診、營養風險篩檢及諮詢衛教。 營養不良個案追蹤與管理。 至社區據點等處辦理團體營養教育。 輔導社區據點及餐飲業者高齡友善健康飲食。 輔導餐飲業者加入健康地圖、營養衛教宣導及行銷。 依衛生局-社區營養推廣中心指示完成交辦事項及業務。 2.配合衛生所之公共衛生、預防及延緩失能等業務推動,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具備中華民國營養師資格(請檢附證書影本)。 2.具營養相關工作經驗、糖尿病衛教師或長照Level1證照等資格尤佳。 3.具備基礎電腦文書處理相關能力。 4.限本國籍者,且不得具有雙重國籍身分。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等情事,且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6.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似職務,請於到職前完成解任登記)。 |
聯絡方式 | 一、請檢附下列資料份,於114年6月26日17時前送達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板橋區衛生所/吳瑋姍小姐收(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以放棄論),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約用營養師職務」。 1.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含自傳)(請註明白天連絡電話) 2. 營養師證書 3. 考試及格證書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5. 執業執照(正、反面) 6. 學經歷證明文件 7. 相關服務證明文件(證明具實際執業經驗,勿檢附執業登記資料) ※除履歷表為正本並應經本人簽章外,其餘證明文件皆以A4影本繳交(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以國外學歷應徵,所持國外學歷應確屬教育部彙整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大專院校,並請繳交: 1.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2. 護照影本(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之影本)。 3. 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二、聘用期間:經甄選達標準由本所函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後通知報到,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後進行甄選,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惟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經錄取者,由本所通知當事人。本甄選案均由本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四、本甄選案除正取名額1名外,得增列候補1-2人,後補人員得依序遞補原公開評選之缺額及工作性質相近之缺額;後補期限至114年8月底為止,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後補資格。 五、聯絡電話:(02)22586606分機302吳護理長或分機340人事管理員劉小姐。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約用營養師
114/06/06~1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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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1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8 ~ 114/06/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
職稱
約用營養師
職系
無
職等
約用營養師(月薪45,624元)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執行社區營養工作: 執行營養諮詢門診、營養風險篩檢及諮詢衛教。 營養不良個案追蹤與管理。 至社區據點等處辦理團體營養教育。 輔導社區據點及餐飲業者高齡友善健康飲食。 輔導餐飲業者加入健康地圖、營養衛教宣導及行銷。 依衛生局-社區營養推廣中心指示完成交辦事項及業務。 2.配合衛生所之公共衛生、預防及延緩失能等業務推動,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具備中華民國營養師資格(請檢附證書影本)。 2.具營養相關工作經驗、糖尿病衛教師或長照Level1證照等資格尤佳。 3.具備基礎電腦文書處理相關能力。 4.限本國籍者,且不得具有雙重國籍身分。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等情事,且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6.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似職務,請於到職前完成解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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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檢附下列資料份,於114年6月26日17時前送達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板橋區衛生所/吳瑋姍小姐收(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以放棄論),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約用營養師職務」。 1.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含自傳)(請註明白天連絡電話) 2. 營養師證書 3. 考試及格證書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5. 執業執照(正、反面) 6. 學經歷證明文件 7. 相關服務證明文件(證明具實際執業經驗,勿檢附執業登記資料) ※除履歷表為正本並應經本人簽章外,其餘證明文件皆以A4影本繳交(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以國外學歷應徵,所持國外學歷應確屬教育部彙整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大專院校,並請繳交: 1.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2. 護照影本(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之影本)。 3. 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二、聘用期間:經甄選達標準由本所函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後通知報到,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後進行甄選,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惟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經錄取者,由本所通知當事人。本甄選案均由本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四、本甄選案除正取名額1名外,得增列候補1-2人,後補人員得依序遞補原公開評選之缺額及工作性質相近之缺額;後補期限至114年8月底為止,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後補資格。 五、聯絡電話:(02)22586606分機302吳護理長或分機340人事管理員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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