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
專案工作人員
| 公告日 | 114/06/20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6/19 ~ 114/06/30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立成功大學 |
| 職稱 | 專案工作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
| 縣市 | 臺南市 |
| 工作地點 | 臺南市大學路1號(國立成功大學策略發展整合室) |
| 工作內容 | 1. 高教深耕計畫預算規劃、執行管控及收支結報作業。 2. 高教深耕計畫經費公文會簽。 3. 高教深耕計畫經費表單作業。 4. 協助高教深耕計畫經費報告及分析。 5. 協助高教深耕計畫成果暨考評作業。 6. 單位內經費核銷作業。 7. 政府部會相關經費提報。 8. 協助財物管理行政作業。 9. 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 資格條件 | 1.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上會計相關學系畢業。 2. 具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經驗尤佳。 3. 具大專校院會計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4.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及公文處理。 5. 積極主動、認真負責、樂觀開朗。 |
| 聯絡方式 | 【薪資待遇】: 1. 本職缺依本校「專案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表」敘薪,學士畢業36,861元起;碩士畢業41,730元起。 2. 年終獎金1.5個月(限12月仍在職者;按年度服務月數計算比例發給)。 3. 享有勞健保。 4. 本案聘期一年一聘,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經評估合格後續聘。 【應徵方式】: 1. 意者請將履歷自傳、相關證明文件等電子檔案,依順序合併於同一份pdf檔案。 2. 上述檔案寄至[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應徵 策略發展整合室專案工作人員_姓名」。 3. 初審合格者另通知面試時間,未錄取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聯絡人】: 策略發展整合室吳小姐 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06-2757575轉51058 【其他備註】: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規定學校不得僱用: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 聯絡Email |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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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2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9 ~ 114/06/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成功大學
職稱
專案工作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內容
1. 高教深耕計畫預算規劃、執行管控及收支結報作業。 2. 高教深耕計畫經費公文會簽。 3. 高教深耕計畫經費表單作業。 4. 協助高教深耕計畫經費報告及分析。 5. 協助高教深耕計畫成果暨考評作業。 6. 單位內經費核銷作業。 7. 政府部會相關經費提報。 8. 協助財物管理行政作業。 9. 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上會計相關學系畢業。 2. 具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經驗尤佳。 3. 具大專校院會計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4.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及公文處理。 5. 積極主動、認真負責、樂觀開朗。
聯絡方式
【薪資待遇】: 1. 本職缺依本校「專案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表」敘薪,學士畢業36,861元起;碩士畢業41,730元起。 2. 年終獎金1.5個月(限12月仍在職者;按年度服務月數計算比例發給)。 3. 享有勞健保。 4. 本案聘期一年一聘,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經評估合格後續聘。 【應徵方式】: 1. 意者請將履歷自傳、相關證明文件等電子檔案,依順序合併於同一份pdf檔案。 2. 上述檔案寄至[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應徵 策略發展整合室專案工作人員_姓名」。 3. 初審合格者另通知面試時間,未錄取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聯絡人】: 策略發展整合室吳小姐 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06-2757575轉51058 【其他備註】: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規定學校不得僱用: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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