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技士

公告日 114/06/21
刊登起迄日 114/06/21 ~ 114/06/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工作內容 (一) 綜理本局所屬學校新(修)建工程設計及計畫。 (二) 綜理本局所屬學校新(修)建工程執行及督導。 (三) 審理本局所屬學校新(修)建工程預算。 (四) 綜理本局所屬學校新(修)建工程管理。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且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四)具備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者尤佳(土木、水利、建築工程等實務經驗者優先錄用)。
聯絡方式 (一)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確認個人資料校對網站已維護完整履歷資料,並請務必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開放授權者恕不受理報名),於114年6月27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應徵本職缺,逾期不受理。 (二)本局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進行面試,資格不符、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 (三)本職缺除正取1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四)其他: 1、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本局擇優舉行面試或測驗,時間另行通知;資格不符者,不另通知。 2、甄選錄取人員名單,公告於本局網站。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銷派。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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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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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21 ~ 114/06/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 綜理本局所屬學校新(修)建工程設計及計畫。 (二) 綜理本局所屬學校新(修)建工程執行及督導。 (三) 審理本局所屬學校新(修)建工程預算。 (四) 綜理本局所屬學校新(修)建工程管理。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且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四)具備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者尤佳(土木、水利、建築工程等實務經驗者優先錄用)。

聯絡方式

(一)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確認個人資料校對網站已維護完整履歷資料,並請務必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開放授權者恕不受理報名),於114年6月27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應徵本職缺,逾期不受理。 (二)本局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進行面試,資格不符、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 (三)本職缺除正取1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四)其他: 1、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本局擇優舉行面試或測驗,時間另行通知;資格不符者,不另通知。 2、甄選錄取人員名單,公告於本局網站。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銷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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