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辦事員

公告日 114/06/24
刊登起迄日 114/06/24 ~ 114/06/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辦事員
職系 交通行政
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116號(本所板橋監理站)
工作內容 1.辦理公路監理行政及聯稽路檢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特考特用等限制調任情事,並具交通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2.須具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系統操作能力。 3.為未受懲戒處分且無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者。
聯絡方式 1.請於公告期限內,連結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並依應徵步驟提示訊息,於公告期限內完成應徵作業;惟仍請掃描上傳公務人員履歷表(非簡式,含自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銓敘部審定函、現職派令影本及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影本(現職為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另附現任工作內容證明文件並經長官核章)、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最高學歷證件等相關資料影本。 2.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亦不退件;本項甄選正取1名,倘報名人員面試後不符本所需求,得另辦甄選事宜。(另得視需要增列備取1-2名),備取人員候補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4個月內。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4.聯絡電話: 02-26884366分機868(陳小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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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10~1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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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31~1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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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31~1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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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06~1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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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06~1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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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06~1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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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2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24 ~ 114/06/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辦事員

職系

交通行政

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辦理公路監理行政及聯稽路檢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特考特用等限制調任情事,並具交通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2.須具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系統操作能力。 3.為未受懲戒處分且無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者。

聯絡方式

1.請於公告期限內,連結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並依應徵步驟提示訊息,於公告期限內完成應徵作業;惟仍請掃描上傳公務人員履歷表(非簡式,含自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銓敘部審定函、現職派令影本及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影本(現職為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另附現任工作內容證明文件並經長官核章)、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最高學歷證件等相關資料影本。 2.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亦不退件;本項甄選正取1名,倘報名人員面試後不符本所需求,得另辦甄選事宜。(另得視需要增列備取1-2名),備取人員候補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4個月內。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4.聯絡電話: 02-26884366分機868(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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