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約用人員
公告日 | 113/11/28 |
---|---|
刊登起迄日 | 113/11/27 ~ 113/12/3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
職稱 | 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花蓮縣 |
工作地點 | 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7號 |
工作內容 | 除負責駕駛本校校車外,亦需配合學校行事工作,如修剪草皮、園藝造景、簡易水電及物品維修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操守良好,具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2、具有水電、園藝、機械、車輛保修等其他專長者尤佳。 3、男女均可(男須役畢),並無任何違法紀錄者。 4、國中以上畢業具有愛心,願意為學童上下學交通付出心力且積極配合學校交辦事項者。 5、除負責駕駛本校校車外,亦需配合學校行事工作,如修剪草皮、園藝造景、簡易水電及物品維修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A、曾犯故意殺人、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B、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C、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D、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E、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F、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G、有妨害風化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各項規定者。 H、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列之規定者。 |
聯絡方式 | 03-8323847轉47或48國風國中人事室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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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8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7 ~ 113/12/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除負責駕駛本校校車外,亦需配合學校行事工作,如修剪草皮、園藝造景、簡易水電及物品維修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操守良好,具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2、具有水電、園藝、機械、車輛保修等其他專長者尤佳。 3、男女均可(男須役畢),並無任何違法紀錄者。 4、國中以上畢業具有愛心,願意為學童上下學交通付出心力且積極配合學校交辦事項者。 5、除負責駕駛本校校車外,亦需配合學校行事工作,如修剪草皮、園藝造景、簡易水電及物品維修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A、曾犯故意殺人、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B、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C、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D、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E、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F、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G、有妨害風化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各項規定者。 H、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列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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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323847轉47或48國風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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