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
技正

公告日 114/06/25
刊登起迄日 114/06/24 ~ 114/07/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
職稱 技正
職系 工業工程
職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工作內容 1.國防資源運用政策規劃、國軍營地整體運用規劃專案檢討、協調、管制綜合事宜。 2.國土規劃、海岸管理協調、國土計畫審議會議、海岸管理審查等業務。 3.區域計畫、都市計畫、非都土地使用開發審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協審及國軍經管國有公用財產活化收益成果協調、彙報作業。 4.國軍國有財產、文資、促參及委外業務及立法院、監察院及審計部調查相關事項監督管制及核稿。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不含升官等考試及訓練)及格,銓敘審定簡任第10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具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或職系轉調限制調任情事者。 2.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應徵本職務。 3.本部服務同仁受赴陸管制(依規定不得進出港、澳、大陸),任本職務人員退離職後赴陸管制3年,另於管制期間內(3年)申請至一般國家,應向原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4.必要時須配合演訓及業務值勤。 5.進部人員須配合安全調查及相關資安規定。 6.具備預算編列經驗及撰寫與審查計畫能力者尤佳。
聯絡方式 1.一律採線上報名(現職應徵人員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DK:職缺應徵」完備「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資料(含簡要自述維護)並同意開放履歷調閱功能)。 2.請將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一次審定函及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電子檔於114年7月3日前上傳至「DK:職缺應徵」,逾期不予受理。 3.初審依學經歷專長等採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甄試(含筆試、面試)。 4.本次徵才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算。 5.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6.聯絡人:游婉如,電話:(02)8509-9551。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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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2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24 ~ 114/07/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防部

職稱

技正

職系

工業工程

職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國防資源運用政策規劃、國軍營地整體運用規劃專案檢討、協調、管制綜合事宜。 2.國土規劃、海岸管理協調、國土計畫審議會議、海岸管理審查等業務。 3.區域計畫、都市計畫、非都土地使用開發審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協審及國軍經管國有公用財產活化收益成果協調、彙報作業。 4.國軍國有財產、文資、促參及委外業務及立法院、監察院及審計部調查相關事項監督管制及核稿。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不含升官等考試及訓練)及格,銓敘審定簡任第10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具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或職系轉調限制調任情事者。 2.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應徵本職務。 3.本部服務同仁受赴陸管制(依規定不得進出港、澳、大陸),任本職務人員退離職後赴陸管制3年,另於管制期間內(3年)申請至一般國家,應向原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4.必要時須配合演訓及業務值勤。 5.進部人員須配合安全調查及相關資安規定。 6.具備預算編列經驗及撰寫與審查計畫能力者尤佳。

聯絡方式

1.一律採線上報名(現職應徵人員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DK:職缺應徵」完備「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資料(含簡要自述維護)並同意開放履歷調閱功能)。 2.請將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一次審定函及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電子檔於114年7月3日前上傳至「DK:職缺應徵」,逾期不予受理。 3.初審依學經歷專長等採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甄試(含筆試、面試)。 4.本次徵才得增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算。 5.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6.聯絡人:游婉如,電話:(02)8509-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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