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6/25 |
---|---|
刊登起迄日 | 114/06/25 ~ 114/07/0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
職稱 | 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 |
工作內容 | (一) 資訊機房日常查檢作業、資訊資產管理。 (二) 輪值開放電腦教室支援夜間、假日教學。 (三) 協助資安管理業務推行、協助各單位資訊諮詢服務。 (四) 配合資訊業務需求,調動職務內容。 |
資格條件 | (一) 大學以上畢業,資訊相關科系畢業尤佳。 (二) 具相關證照、工作經驗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請於114年7月1日前,將下列資料逕寄email:[email protected](主旨:應徵資訊與網路中心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1、公務人員履歷表(貼相片,填表人欄位簽名,雙面列印)。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經歷證明影本(如服務證明)。 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等(請留可供聯絡電話,如資料不全致無法連絡請自行負責)。 (二)聯絡電話:資訊與網路中心李小姐(02)2322-6169。 (三)甄選方式: 1、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複審(面試及測驗),不符資格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2、複試包括面試(佔70%)及測驗(佔30%,含公文寫作及電腦文書處理等)。 3、視甄選成績得增列候補名額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 4、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5、薪資依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辦理,本職缺以學士學歷敍薪,月薪35,609元。 (四)備註(必列項目): 1、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2、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3、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114/04/28~114/05/05
|
公告日期
114/06/2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25 ~ 114/07/0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職稱
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 資訊機房日常查檢作業、資訊資產管理。 (二) 輪值開放電腦教室支援夜間、假日教學。 (三) 協助資安管理業務推行、協助各單位資訊諮詢服務。 (四) 配合資訊業務需求,調動職務內容。
資格條件
(一) 大學以上畢業,資訊相關科系畢業尤佳。 (二) 具相關證照、工作經驗尤佳。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請於114年7月1日前,將下列資料逕寄email:[email protected](主旨:應徵資訊與網路中心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1、公務人員履歷表(貼相片,填表人欄位簽名,雙面列印)。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經歷證明影本(如服務證明)。 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等(請留可供聯絡電話,如資料不全致無法連絡請自行負責)。 (二)聯絡電話:資訊與網路中心李小姐(02)2322-6169。 (三)甄選方式: 1、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複審(面試及測驗),不符資格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2、複試包括面試(佔70%)及測驗(佔30%,含公文寫作及電腦文書處理等)。 3、視甄選成績得增列候補名額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 4、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5、薪資依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辦理,本職缺以學士學歷敍薪,月薪35,609元。 (四)備註(必列項目): 1、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2、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3、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