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中正國民中學
護理師

公告日 114/06/25
刊登起迄日 114/06/25 ~ 114/07/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中正國民中學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至師(三)級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立中正國民中學(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58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或古亭站
工作內容 1.學生內外傷處理及統計並支援校內、外各項活 動,隨隊傷病照護工作。 2.辦理學校健康促進業務。 3.全校學生視力身高體重測量、統計、彙報並追蹤同學矯治狀況統計管理。安排新生健康檢查,心電圖、尿液篩檢時間,協助檢查流程並追蹤管理,統整建檔,彙報。 4.學生宿疾調查統計。特殊疾病衛教管理追蹤並建檔、彙報相關老師及追蹤管理。 5.辦理學生事故傷害緊急救護、照護、聯繫與監測事宜。並辦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業務。 6.辦理校園傳染病防治、通報、疫情監測等事宜。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專(含)以上護理系所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檢附(1)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2)經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3)經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4)我國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始得報名(以上證件,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 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年資合計3年(含)以上,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114年6月30日止: 1、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人員。 2、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 3、經銓敘部審定有案之臨床護理人員。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六)具備電腦辦公室系統基本資訊操作能力。 (七)具加護病房、急診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請先至本校網站-行政公告下載簡章及報名表,依簡章規定報名,疑義請洽人事室洪助理員02-23916697-12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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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2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25 ~ 114/07/03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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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職系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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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內外傷處理及統計並支援校內、外各項活 動,隨隊傷病照護工作。 2.辦理學校健康促進業務。 3.全校學生視力身高體重測量、統計、彙報並追蹤同學矯治狀況統計管理。安排新生健康檢查,心電圖、尿液篩檢時間,協助檢查流程並追蹤管理,統整建檔,彙報。 4.學生宿疾調查統計。特殊疾病衛教管理追蹤並建檔、彙報相關老師及追蹤管理。 5.辦理學生事故傷害緊急救護、照護、聯繫與監測事宜。並辦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業務。 6.辦理校園傳染病防治、通報、疫情監測等事宜。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專(含)以上護理系所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檢附(1)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2)經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3)經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4)我國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始得報名(以上證件,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 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年資合計3年(含)以上,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114年6月30日止: 1、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人員。 2、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 3、經銓敘部審定有案之臨床護理人員。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六)具備電腦辦公室系統基本資訊操作能力。 (七)具加護病房、急診經驗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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