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約僱人員(技士職務代理人)
| 公告日 | 114/06/26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6/26 ~ 114/07/09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
| 職稱 | 約僱人員(技士職務代理人)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
| 縣市 | 澎湖縣 |
| 工作地點 |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 |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農路占用私有地案件、農路兩旁開發案件審查。 (二)辦理工程業務及農路現勘地籍清查及解編事宜。 (三)辦理採購案件開標、審標、公告等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報名人員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或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等之情事。 3、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兼職禁止規定。 (二)甄選方式:依據「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雇人員員額審查及進用要點」規定辦理,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以從缺。 |
| 聯絡方式 | (一)請檢具下述報名相關附件(請逕於本案附件資料自行下載) 1、身分證正、反面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2、報名表。 3、切結書。 4、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於填表人欄位簽名)。 5、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6、相關工作訓練、專業證照、英檢或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上述資料(均以A4格式影印),載明「與正本相符」及簽名蓋章後於114年7月9日下午17時20分前(以郵戳為憑),將應徵文件依序裝訂,以掛號郵寄至澎湖縣政府農漁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人事室收,信封請加註「應徵澎湖縣農漁局職務代理約僱人員」,或於上班時間,親自或委託(請檢附報名委託書)至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人事室報名。 (三)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面試,若資格不符者,不另行通知,資料恕不退件。 (四)聯絡電話:(06)9265620轉170 (五)聯絡人:鄭先生 備註: (一)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前一日或該職缺解除管制之日止(未獲分配錄取人員或獲分配錄取人員未報到,均自公布分配結果之次日起第16日解僱)。 (二)僱用月支報酬:48,720(已含地域加給)。 (三)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聯絡Email |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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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2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26 ~ 114/07/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職稱
約僱人員(技士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澎湖縣
工作內容
(一)辦理農路占用私有地案件、農路兩旁開發案件審查。 (二)辦理工程業務及農路現勘地籍清查及解編事宜。 (三)辦理採購案件開標、審標、公告等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報名人員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或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等之情事。 3、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兼職禁止規定。 (二)甄選方式:依據「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雇人員員額審查及進用要點」規定辦理,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以從缺。
聯絡方式
(一)請檢具下述報名相關附件(請逕於本案附件資料自行下載) 1、身分證正、反面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2、報名表。 3、切結書。 4、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於填表人欄位簽名)。 5、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6、相關工作訓練、專業證照、英檢或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上述資料(均以A4格式影印),載明「與正本相符」及簽名蓋章後於114年7月9日下午17時20分前(以郵戳為憑),將應徵文件依序裝訂,以掛號郵寄至澎湖縣政府農漁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人事室收,信封請加註「應徵澎湖縣農漁局職務代理約僱人員」,或於上班時間,親自或委託(請檢附報名委託書)至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人事室報名。 (三)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面試,若資格不符者,不另行通知,資料恕不退件。 (四)聯絡電話:(06)9265620轉170 (五)聯絡人:鄭先生 備註: (一)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前一日或該職缺解除管制之日止(未獲分配錄取人員或獲分配錄取人員未報到,均自公布分配結果之次日起第16日解僱)。 (二)僱用月支報酬:48,720(已含地域加給)。 (三)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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