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
事務組長
公告日 | 114/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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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6/26 ~ 114/07/0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 |
職稱 | 事務組長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325號)。 |
工作內容 | (一)營繕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二)場地租借管理。 (三)各項設備與辦公用品採購管理事項。 (四)工友管理。 (五)消防設備、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 (六)飲水設備及校園安全設備維護。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且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人員;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之遷調規定公務人員,並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具事務工作經驗或有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證書或政府採購相關研習訓練、相關經驗者尤佳。 (三)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須滿10年以上。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無特考特用轉調限制之現職公務人員,及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六)未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七)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注重行政倫理,負責盡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具服務熱忱及協調溝通能力,並能配合校務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輪調者。 (八)具WORD、EXCEL等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處理能力。 |
聯絡方式 | 甄選報名相關事宜,請洽02-25333888分機261人事室;業務內容相關問題,請洽02-25333888分機240總務處陳主任。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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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2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26 ~ 114/07/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
職稱
事務組長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營繕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二)場地租借管理。 (三)各項設備與辦公用品採購管理事項。 (四)工友管理。 (五)消防設備、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 (六)飲水設備及校園安全設備維護。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且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人員;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之遷調規定公務人員,並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具事務工作經驗或有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證書或政府採購相關研習訓練、相關經驗者尤佳。 (三)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須滿10年以上。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無特考特用轉調限制之現職公務人員,及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六)未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七)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注重行政倫理,負責盡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具服務熱忱及協調溝通能力,並能配合校務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輪調者。 (八)具WORD、EXCEL等文書處理及網路操作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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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報名相關事宜,請洽02-25333888分機261人事室;業務內容相關問題,請洽02-25333888分機240總務處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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