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區楊心國民小學
約用人員(警衛-需具身心障礙證明)
公告日 | 114/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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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6/26 ~ 114/07/0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楊梅區楊心國民小學 |
職稱 | 約用人員(警衛-需具身心障礙證明) |
職系 | 無 |
職等 |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楊梅區楊梅里金華街100號 |
工作內容 | (一)校園門禁安全管理。 (二)校園安全維護巡視及放學後定時、不定時巡察校園,巡視關鎖行政辦公室及教室門窗、樓梯鐵門及電源等。 (三)路口交通指揮、支援上下學交通導護工作。 (四)協助蒞臨賓客車輛指揮停放、管制。 (五)簽收包裹信件、例假日及下班時段由警衛室代收後轉交相關人員。 (六)校園保全系統設定與解除。 (七)環境整理、雞兔園打掃、花木修剪澆灌。 (八)課後及例假日活動支援及施工進行時必要之協助。 (九)偶(突)發事件之緊急處理或通報有關單位及人員。 (十)其他臨時交辦任務及校務支援事項等。 待遇: 約用人員進用採月薪制,薪資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每月31,450元。(享有勞保、健保) |
資格條件 | (一)、基本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2.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進用規定,本次招募之警衛須具有身心障礙證明(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者為準),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3.性別不拘,品行端正、操守廉潔、態度和藹、無不良紀錄或嗜好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
聯絡方式 | 總務主任謝主任或事務組長楊老師,聯絡電話:03-4758680轉510、520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6/2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26 ~ 114/07/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楊梅區楊心國民小學
職稱
約用人員(警衛-需具身心障礙證明)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校園門禁安全管理。 (二)校園安全維護巡視及放學後定時、不定時巡察校園,巡視關鎖行政辦公室及教室門窗、樓梯鐵門及電源等。 (三)路口交通指揮、支援上下學交通導護工作。 (四)協助蒞臨賓客車輛指揮停放、管制。 (五)簽收包裹信件、例假日及下班時段由警衛室代收後轉交相關人員。 (六)校園保全系統設定與解除。 (七)環境整理、雞兔園打掃、花木修剪澆灌。 (八)課後及例假日活動支援及施工進行時必要之協助。 (九)偶(突)發事件之緊急處理或通報有關單位及人員。 (十)其他臨時交辦任務及校務支援事項等。 待遇: 約用人員進用採月薪制,薪資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每月31,450元。(享有勞保、健保)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2.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進用規定,本次招募之警衛須具有身心障礙證明(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者為準),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3.性別不拘,品行端正、操守廉潔、態度和藹、無不良紀錄或嗜好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聯絡方式
總務主任謝主任或事務組長楊老師,聯絡電話:03-4758680轉5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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