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瑞芳國民中學
幹事
公告日 | 114/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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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6/27 ~ 114/07/1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立瑞芳國民中學 |
職稱 | 幹事 |
職系 | 文教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立瑞芳國民中學(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一號) |
工作內容 | (一)學校學務處及總務處部分行政工作。 1學務處業務: (1)彙整會議相關資料。 (2)學生出缺勤登錄(缺曠登錄、請假單處理等)。 (3)學生獎懲登錄。 (4)管理學生資料並協助印製證明文件(缺曠紀錄、獎懲紀錄等)。 (5)協助辦理學務處各項活動(如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比賽)。 (6)朝會協助開關設備、拍照。 (7)計算代導師費。 (8)管理體育器材室等鑰匙。 (9)協助校園廣播。 (10)協辦交通車相關資料登錄彙整。 (11)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2協辦總務處事項: (1)財產管理。 (2)處理廢棄物之拍賣、變賣與清運事宜。 (3)場地租借及管理。 (4)活動中心之使用與管理。 (5)宿舍管理。 (6)班級教室及專科活動場域鑰匙的管理及借用登記。 (7)配合總務處之業務需求,彈性支援其他行政工作。 |
資格條件 | 一、現職敘委任第5職等,並具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無特考特用之調任限制並具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任用情事及其他依法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人員。 二、熟諳電腦文書處理尤佳。 三、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工作認真、注重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調整職務。 四、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五、報名方式: (一)意者請於114年6月26日(星期四)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連絡電話、E-mail等資料正確性) (二) 請將下列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現職派令或最後一筆派令影本。 5.銓敘部最近一次銓審函影本。 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任職未滿5年者,檢附所有考績通知書)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退(免)役證明、採購證照、身心障礙證明、英文檢定等、無則免付)。 (三)資料登載不完整或所附證件缺漏不齊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不另行通知補件,逾期者亦不受理報名;另因係線上報名,所有報名資料不辦理退件。 (四)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正取人員依規定辦理商調及報派事宜,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核派後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候補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五)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試者自行負責。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聯絡方式 | 連絡方式:學務處陳主任02-24972145分機220;總務處陳主任02-24972145-230;人事室褚主任02-24979858分機51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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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6/2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27 ~ 114/07/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立瑞芳國民中學
職稱
幹事
職系
文教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一)學校學務處及總務處部分行政工作。 1學務處業務: (1)彙整會議相關資料。 (2)學生出缺勤登錄(缺曠登錄、請假單處理等)。 (3)學生獎懲登錄。 (4)管理學生資料並協助印製證明文件(缺曠紀錄、獎懲紀錄等)。 (5)協助辦理學務處各項活動(如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比賽)。 (6)朝會協助開關設備、拍照。 (7)計算代導師費。 (8)管理體育器材室等鑰匙。 (9)協助校園廣播。 (10)協辦交通車相關資料登錄彙整。 (11)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2協辦總務處事項: (1)財產管理。 (2)處理廢棄物之拍賣、變賣與清運事宜。 (3)場地租借及管理。 (4)活動中心之使用與管理。 (5)宿舍管理。 (6)班級教室及專科活動場域鑰匙的管理及借用登記。 (7)配合總務處之業務需求,彈性支援其他行政工作。
資格條件
一、現職敘委任第5職等,並具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無特考特用之調任限制並具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任用情事及其他依法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人員。 二、熟諳電腦文書處理尤佳。 三、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工作認真、注重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調整職務。 四、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五、報名方式: (一)意者請於114年6月26日(星期四)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連絡電話、E-mail等資料正確性) (二) 請將下列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現職派令或最後一筆派令影本。 5.銓敘部最近一次銓審函影本。 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任職未滿5年者,檢附所有考績通知書)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退(免)役證明、採購證照、身心障礙證明、英文檢定等、無則免付)。 (三)資料登載不完整或所附證件缺漏不齊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不另行通知補件,逾期者亦不受理報名;另因係線上報名,所有報名資料不辦理退件。 (四)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正取人員依規定辦理商調及報派事宜,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核派後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候補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五)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試者自行負責。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絡方式
連絡方式:學務處陳主任02-24972145分機220;總務處陳主任02-24972145-230;人事室褚主任02-24979858分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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