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文山國民小學
幹事

公告日 114/07/01
刊登起迄日 114/06/30 ~ 114/07/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桃園區文山國民小學
職稱 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0號
工作內容 (一)辦理採購案件。 (二)辦理庶務小額採購。 (三)辦理工程管理。 (四)辦理總務處一般行政各項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如有工作項目疑義請洽總務處鄭主任03-3601400#510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且無限制轉調情形。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及相關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未曾受懲戒處分、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並能配合學校業務需要職務調整及職務輪調。 (五)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具採購證照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有意調任者,請於114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9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簡要自述不得空白),上傳以下資料(請依序掃描於同一個 PDF 檔案,資料未上傳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3.大專以上畢業證書。 4.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身心障礙證明 (無則免附)。 7.其他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無則免附) (二) 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選(預計114年7月14日下午8時前通知),甄選日期及時間另行通知,並視甄選結果擇優備取至多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校網站,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如有疑問請洽人事室吳主任03-3601400#710 (三) 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虛偽不實、偽造、變造、冒用,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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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0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30 ~ 114/07/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桃園區文山國民小學

職稱

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採購案件。 (二)辦理庶務小額採購。 (三)辦理工程管理。 (四)辦理總務處一般行政各項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如有工作項目疑義請洽總務處鄭主任03-3601400#510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且無限制轉調情形。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及相關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未曾受懲戒處分、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並能配合學校業務需要職務調整及職務輪調。 (五)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具採購證照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有意調任者,請於114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9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簡要自述不得空白),上傳以下資料(請依序掃描於同一個 PDF 檔案,資料未上傳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3.大專以上畢業證書。 4.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身心障礙證明 (無則免附)。 7.其他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無則免附) (二) 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選(預計114年7月14日下午8時前通知),甄選日期及時間另行通知,並視甄選結果擇優備取至多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校網站,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如有疑問請洽人事室吳主任03-3601400#710 (三) 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虛偽不實、偽造、變造、冒用,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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