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護理師

公告日 114/07/02
刊登起迄日 114/07/02 ~ 114/07/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臺東縣
工作地點 台東市博愛路345號
工作內容 (一)辦理學校各項衛生及健康促進等相關業務。 (二)配合學務處衛生組相關業務規劃與執行(菸害防制、健康體位、疫苗接種...等)。 (三)本校師生健康護理工作、健康檢查異常追蹤及矯治、個別或團體衛教。 (四)衛生保健器材之請購及管理。 (五)學生各項健康資料電腦建檔及上傳。 (六)傳染病防疫規劃、控管及通報(肺結核、流感...等)。 (七)協助事故緊急救護、聯繫照護事宜及緊急傷病送醫照護(家長無法立即前來)等。 (八)協助校內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相關工作及配合參加訓練。 (九)其他業務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驗證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須為地區醫院以上全時專任臨床護理工作 5年以上(含5年,上述工作經驗須檢附服務證明,年資採計至報名前一日止)。且能提出相關在職或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證明書請註明職稱、工作單位(如病房…)、工作內容、服務起迄年月日(如曾有留職停薪應註記期間)、全時專任,離職證明書如無註明,請向服務單位申請加註)。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格、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未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條第1項之情形。 備註:依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聯絡方式 報名表件及相關規範事項請參閱甄選簡章,相關資料請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s://nttues.nttu.edu.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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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0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2 ~ 114/07/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臺東縣

工作內容

(一)辦理學校各項衛生及健康促進等相關業務。 (二)配合學務處衛生組相關業務規劃與執行(菸害防制、健康體位、疫苗接種...等)。 (三)本校師生健康護理工作、健康檢查異常追蹤及矯治、個別或團體衛教。 (四)衛生保健器材之請購及管理。 (五)學生各項健康資料電腦建檔及上傳。 (六)傳染病防疫規劃、控管及通報(肺結核、流感...等)。 (七)協助事故緊急救護、聯繫照護事宜及緊急傷病送醫照護(家長無法立即前來)等。 (八)協助校內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相關工作及配合參加訓練。 (九)其他業務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驗證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須為地區醫院以上全時專任臨床護理工作 5年以上(含5年,上述工作經驗須檢附服務證明,年資採計至報名前一日止)。且能提出相關在職或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證明書請註明職稱、工作單位(如病房…)、工作內容、服務起迄年月日(如曾有留職停薪應註記期間)、全時專任,離職證明書如無註明,請向服務單位申請加註)。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格、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未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條第1項之情形。 備註:依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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