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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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7/02 ~ 114/07/1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約僱人員230薪點 |
縣市 | 花蓮縣 |
工作地點 | 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路67號 |
工作內容 | 辦理民政課相關業務。 |
資格條件 | 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二、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經驗達六個月以上者尤佳。 三、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聯絡方式 | 一、受理期限及方式:114年7月11日前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皆可(請彌封後於右上角註明「應徵民政課約僱人員」),逾期(郵戳為憑)及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二、應備證件:1.公務人員履歷表。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3.相關經歷及專業訓練、證照等證件影本裝訂成冊。 三、僱用期間:自實際僱用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惟如考試及格人員逾期未報到,仍應於公布分配結果後第16日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本次甄選職缺視需要擇定是否辦理面試,辦理面試時,將對符合資格者另行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如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 五、參加應徵者之書面資料審查結果、參加面試結果或甄選後未錄取者,恕均不另行通知,所有參加應甄者所繳證件原則概不退還,惟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時,可檢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如未附回郵信封者,則視同不需退還證件。 六、寄送地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人事室收(花蓮縣卓溪鄉中正路67號),聯絡電話:03-8883118分機703。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約僱職務代理人
114/01/15~1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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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2 ~ 114/07/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約僱人員230薪點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辦理民政課相關業務。
資格條件
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二、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經驗達六個月以上者尤佳。 三、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一、受理期限及方式:114年7月11日前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皆可(請彌封後於右上角註明「應徵民政課約僱人員」),逾期(郵戳為憑)及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二、應備證件:1.公務人員履歷表。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3.相關經歷及專業訓練、證照等證件影本裝訂成冊。 三、僱用期間:自實際僱用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惟如考試及格人員逾期未報到,仍應於公布分配結果後第16日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本次甄選職缺視需要擇定是否辦理面試,辦理面試時,將對符合資格者另行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如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 五、參加應徵者之書面資料審查結果、參加面試結果或甄選後未錄取者,恕均不另行通知,所有參加應甄者所繳證件原則概不退還,惟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時,可檢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如未附回郵信封者,則視同不需退還證件。 六、寄送地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人事室收(花蓮縣卓溪鄉中正路67號),聯絡電話:03-8883118分機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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