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聘用職務代理人
| 公告日 | 114/07/03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03 ~ 114/07/16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外交部 |
| 職稱 | 聘用職務代理人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
| 工作內容 | (一)國際法議題彙整; (二)條約協定業務(包括條約協定資料庫建檔、資料庫管理、條約輯編編纂及校對、約本製作及存放); (三)其他交辦業務。 月薪:約新臺幣38,000元。 聘用期間:本職缺為留職停薪人員之職務代理人,聘期自實際報到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倘所代理之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自復職之日起,須無條件提前離職。 |
| 資格條件 | (一) 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二)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三)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四)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五)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聯絡方式 |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7月15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條約科(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條約科聘用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程小姐(電話:02-2348-2245)。 (四)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 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 聯絡Email |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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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3 ~ 114/07/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聘用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國際法議題彙整; (二)條約協定業務(包括條約協定資料庫建檔、資料庫管理、條約輯編編纂及校對、約本製作及存放); (三)其他交辦業務。 月薪:約新臺幣38,000元。 聘用期間:本職缺為留職停薪人員之職務代理人,聘期自實際報到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倘所代理之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自復職之日起,須無條件提前離職。
資格條件
(一) 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二)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三)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四)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五)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7月15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條約科(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條約科聘用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程小姐(電話:02-2348-2245)。 (四)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 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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