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約用人員

公告日 113/11/29
刊登起迄日 113/11/28 ~ 113/12/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外交部(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工作內容 (一) 協助資料蒐集與彙整(非涉密部分)、文書工作。 (二) 文書檔案處理及解降密業務(包括調閱及整理檔卷)。 (三) 協助辦理專案會議及座談會等活動之聯繫及行政庶務。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尚在有效期間內。 (二) 具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三) 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四)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下列情事: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 依法停止任用。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簡式)空白表格),含自傳簡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學歷證書文件及身分證影本,於113年12月13日(含)前郵寄至100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研究設計會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研究設計會約用人員」。 (二) 初審合格者,得視需求擇優通知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月酬:114年度新台幣32,400元(尚需扣繳勞、健保自負額及勞退自提)。 (四) 聯絡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蔡小姐(電話:02-2348-2011)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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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8 ~ 113/12/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 協助資料蒐集與彙整(非涉密部分)、文書工作。 (二) 文書檔案處理及解降密業務(包括調閱及整理檔卷)。 (三) 協助辦理專案會議及座談會等活動之聯繫及行政庶務。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尚在有效期間內。 (二) 具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三) 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四)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下列情事: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 依法停止任用。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簡式)空白表格),含自傳簡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學歷證書文件及身分證影本,於113年12月13日(含)前郵寄至100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研究設計會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研究設計會約用人員」。 (二) 初審合格者,得視需求擇優通知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月酬:114年度新台幣32,400元(尚需扣繳勞、健保自負額及勞退自提)。 (四) 聯絡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蔡小姐(電話:02-234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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