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約用人員
公告日 | 113/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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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28 ~ 113/12/1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外交部 |
職稱 | 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外交部(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
工作內容 | (一) 協助資料蒐集與彙整(非涉密部分)、文書工作。 (二) 文書檔案處理及解降密業務(包括調閱及整理檔卷)。 (三) 協助辦理專案會議及座談會等活動之聯繫及行政庶務。 (四) 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尚在有效期間內。 (二) 具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三) 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四)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下列情事: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 依法停止任用。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聯絡方式 |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簡式)空白表格),含自傳簡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學歷證書文件及身分證影本,於113年12月13日(含)前郵寄至100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研究設計會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研究設計會約用人員」。 (二) 初審合格者,得視需求擇優通知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月酬:114年度新台幣32,400元(尚需扣繳勞、健保自負額及勞退自提)。 (四) 聯絡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蔡小姐(電話:02-2348-2011)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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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8 ~ 113/12/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 協助資料蒐集與彙整(非涉密部分)、文書工作。 (二) 文書檔案處理及解降密業務(包括調閱及整理檔卷)。 (三) 協助辦理專案會議及座談會等活動之聯繫及行政庶務。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尚在有效期間內。 (二) 具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三) 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四)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下列情事: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 依法停止任用。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簡式)空白表格),含自傳簡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學歷證書文件及身分證影本,於113年12月13日(含)前郵寄至100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研究設計會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研究設計會約用人員」。 (二) 初審合格者,得視需求擇優通知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月酬:114年度新台幣32,400元(尚需扣繳勞、健保自負額及勞退自提)。 (四) 聯絡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蔡小姐(電話:02-234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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