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股長
公告日 | 114/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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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7/04 ~ 114/07/1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職稱 | 股長 |
職系 | 地政 |
職等 | 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 |
工作內容 | 辦理及督導本分署管理科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地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且無考試限制轉調情事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辦理陞任情事。 (三) 最近5年考績(含另予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列乙等者。 (四) 最近3年不得有受申誡以上行政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五) 需積極任事,工作細心,並能配合機關業務需求者。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採「線上報名」方式遞件(恕不受理紙本郵寄應徵):請於114年7月18日前,於本頁面下方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簡要自述(必填)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一次銓審函、最近5年內考績通知書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資料未備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27814750分機1603李專員。 (三)本職缺得視業務需要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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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0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4 ~ 114/07/1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職稱
股長
職系
地政
職等
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辦理及督導本分署管理科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地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且無考試限制轉調情事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辦理陞任情事。 (三) 最近5年考績(含另予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列乙等者。 (四) 最近3年不得有受申誡以上行政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五) 需積極任事,工作細心,並能配合機關業務需求者。
聯絡方式
(一)意者採「線上報名」方式遞件(恕不受理紙本郵寄應徵):請於114年7月18日前,於本頁面下方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簡要自述(必填)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一次銓審函、最近5年內考績通知書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資料未備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電洽02-27814750分機1603李專員。 (三)本職缺得視業務需要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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