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少年輔導員

公告日 114/07/05
刊登起迄日 114/07/04 ~ 114/08/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職稱 少年輔導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12之7號2樓
工作內容 1.辦理少年輔導業務90%。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領有社會工作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2. 國內外社會工作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所列資格者。 3. 國內外諮商心理相關研究院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學位,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所列資格者。 4. 國內外少年輔導相關研究院所(教育暨家庭教育學類、犯罪防治學及輔 導與諮商學類等)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5.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 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所列資格者。 6. 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少年輔導相關學系(心理學、輔導與諮商類、教育暨家庭教育學類、犯罪防治學等)畢業者。 (二)年齡性別不限,男性需役畢持退伍證件或免役證明者。 (三)對於少年輔導及社會工作有高度熱誠、具專業倫理及社會責任,且身心健康無刑事前科紀錄者。 (四)領有汽車或機車駕照,並自備交通工具。 (五)具有少年輔導、方案執行及外展工作經驗尤佳。 (六)需能配合夜間及假日外展工作及輔導工作。 (七)本職缺若聘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職,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八)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九)候用期間於公告結果之翌日起3個月,依成績高低順序辦理遞補;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 (十)應試人員不得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規定。
聯絡方式 1.收件期間:114年8月8日(星期五)17時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12之7號2樓(少年輔導委員會),並於信封上註明報考聘用人員字樣。 2.業務承辦人:謝少輔員 電話(03)3472011#103
聯絡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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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7/05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4 ~ 114/08/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職稱

少年輔導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1.辦理少年輔導業務90%。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領有社會工作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2. 國內外社會工作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所列資格者。 3. 國內外諮商心理相關研究院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學位,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所列資格者。 4. 國內外少年輔導相關研究院所(教育暨家庭教育學類、犯罪防治學及輔 導與諮商學類等)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5.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 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所列資格者。 6. 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少年輔導相關學系(心理學、輔導與諮商類、教育暨家庭教育學類、犯罪防治學等)畢業者。 (二)年齡性別不限,男性需役畢持退伍證件或免役證明者。 (三)對於少年輔導及社會工作有高度熱誠、具專業倫理及社會責任,且身心健康無刑事前科紀錄者。 (四)領有汽車或機車駕照,並自備交通工具。 (五)具有少年輔導、方案執行及外展工作經驗尤佳。 (六)需能配合夜間及假日外展工作及輔導工作。 (七)本職缺若聘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職,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八)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九)候用期間於公告結果之翌日起3個月,依成績高低順序辦理遞補;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 (十)應試人員不得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規定。

聯絡方式

1.收件期間:114年8月8日(星期五)17時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12之7號2樓(少年輔導委員會),並於信封上註明報考聘用人員字樣。 2.業務承辦人:謝少輔員 電話(03)3472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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