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專員
公告日 | 114/07/08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07 ~ 114/07/1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消防署 |
職稱 | 專員 |
職系 | 消防與災害防救 |
職等 |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或警正3階至警正2階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7樓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消防機關救助人員及師資資格培(複)訓實施要點」增修等相關事宜。 二、辦理救助人員及師資資格培(複)訓等相關事宜。 三、辦理救災安全機制推廣與訓練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高階指揮幹部訓練相關事宜。 五、辦理電動車火災搶救類業務相關事宜。 六、辦理車禍救援挑戰賽及參與世界救援(車禍救援)組織、入 會、參與開會等相關事宜。 七、其他火災搶救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者且經銓審相當於薦任第7職等以上。 二、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結)業或消佐班訓練合格者。 三、具備消防內外勤相關工作經驗之消防人員。 四、以具辦理火災搶救業務1年(含)以上經驗者為優先。 五、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及消佐班結業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3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電話:(02)8196-6511 熊科員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7/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7 ~ 114/07/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
職稱
專員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職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或警正3階至警正2階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辦理「消防機關救助人員及師資資格培(複)訓實施要點」增修等相關事宜。 二、辦理救助人員及師資資格培(複)訓等相關事宜。 三、辦理救災安全機制推廣與訓練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高階指揮幹部訓練相關事宜。 五、辦理電動車火災搶救類業務相關事宜。 六、辦理車禍救援挑戰賽及參與世界救援(車禍救援)組織、入 會、參與開會等相關事宜。 七、其他火災搶救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者且經銓審相當於薦任第7職等以上。 二、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結)業或消佐班訓練合格者。 三、具備消防內外勤相關工作經驗之消防人員。 四、以具辦理火災搶救業務1年(含)以上經驗者為優先。 五、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及消佐班結業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3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電話:(02)8196-6511 熊科員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