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科員
公告日 | 11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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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7/07 ~ 114/07/1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 |
工作內容 | 辦理秘書室各項文書檔案處理或行政庶務等事宜。 |
資格條件 | (一) 領有合格身心障礙證明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 公務人員身心障礙考試4等考試(含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具備委任第5職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或以警察官任用敘警佐1階。 (三) 國內外大專(含)以上畢業 (警察人員應具備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四) 最近三年內考績(含另予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或連續三年內年終考績(含另予考績)考列乙等者。 (五) 熟諳電腦文書作業、個性主動積極,細心負責、反應敏捷、配合度高者。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或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 |
聯絡方式 | (一) 本職缺應採線上作業方式,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將下述應檢具資料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上傳至該系統,完成應徵流程,應檢具資料: 1. 考試及格證書。 2. 最高學歷證件(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 3. 現職派令及銓敘審定函。 4. 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或其他相關足資證明之文件。 5. 未以線上報名且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逾期恕不予受理。 6. 本職缺錄取人員仍按其原簡薦委制或警察官任用為原則。 7. 聯絡人及電話:詹小姐(02-22399201分機266734),工作項目疑義請洽涂小姐(02-22399201分機266624)。 (二)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 本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 (四) 擇優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科員
114/06/16~114/06/25
|
公告日期
114/07/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7 ~ 114/07/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職稱
科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辦理秘書室各項文書檔案處理或行政庶務等事宜。
資格條件
(一) 領有合格身心障礙證明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 公務人員身心障礙考試4等考試(含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具備委任第5職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或以警察官任用敘警佐1階。 (三) 國內外大專(含)以上畢業 (警察人員應具備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四) 最近三年內考績(含另予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或連續三年內年終考績(含另予考績)考列乙等者。 (五) 熟諳電腦文書作業、個性主動積極,細心負責、反應敏捷、配合度高者。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或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
聯絡方式
(一) 本職缺應採線上作業方式,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將下述應檢具資料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上傳至該系統,完成應徵流程,應檢具資料: 1. 考試及格證書。 2. 最高學歷證件(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 3. 現職派令及銓敘審定函。 4. 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或其他相關足資證明之文件。 5. 未以線上報名且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逾期恕不予受理。 6. 本職缺錄取人員仍按其原簡薦委制或警察官任用為原則。 7. 聯絡人及電話:詹小姐(02-22399201分機266734),工作項目疑義請洽涂小姐(02-22399201分機266624)。 (二)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 本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 (四) 擇優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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