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民族實驗國民中學
護理師
公告日 | 11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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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7/07 ~ 114/07/1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民族實驗國民中學 |
職稱 | 護理師 |
職系 | 無 |
職等 | 師(三)級至師(三)級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民族實驗國民中學(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13號) |
工作內容 | 承辦本校健康中心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一)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康檢查、矯治追蹤健康紀錄統計報告、特殊疾病學生、宿疾名冊等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等)、意外事故傷病護理(含緊急送醫)、衛生保健急救等設備維護及醫材藥品採購管理、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含疫苗接種業務、通報與衛教)、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CPR+AED緊急救護技巧講習、協助環教組推動各項衛生工作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三)校園食安事件處理。 (四)辦理四聯單學生團體保險費編輯、核帳及理賠。 (五)空氣品質、熱浪監測宣導及通報。 (六)月經平權宣導,生理用品兌換及管理。 (七)哺乳室維護管理,優良哺乳室認證申請。 (八)AED管理員,AED公共場所認證申請。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 國內外大專(含)以上護理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正。 (二) 經公務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 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區域醫院以上(不含門診)臨床護理經驗、公私立學校護理師實務工作經驗合計3年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年資採計至114年6月30日止)。 (四)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 無涉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六) 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操作能力尤佳,以利執行健康中心業務。 (七) 倘有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5款之情形,尚須符合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任用規定(詳本簡章附則)。 (八) 具加護病房、外科護理、急診經驗者、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於初級等級檢定者及EMT或 ACLS 證照尤佳。 |
聯絡方式 | 報名表件及相關規範事項請參閱甄選簡章。 人事室聯絡電話02-27322935分機203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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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7 ~ 114/07/1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民族實驗國民中學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無
職等
師(三)級至師(三)級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承辦本校健康中心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一)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康檢查、矯治追蹤健康紀錄統計報告、特殊疾病學生、宿疾名冊等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等)、意外事故傷病護理(含緊急送醫)、衛生保健急救等設備維護及醫材藥品採購管理、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含疫苗接種業務、通報與衛教)、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CPR+AED緊急救護技巧講習、協助環教組推動各項衛生工作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三)校園食安事件處理。 (四)辦理四聯單學生團體保險費編輯、核帳及理賠。 (五)空氣品質、熱浪監測宣導及通報。 (六)月經平權宣導,生理用品兌換及管理。 (七)哺乳室維護管理,優良哺乳室認證申請。 (八)AED管理員,AED公共場所認證申請。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 國內外大專(含)以上護理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正。 (二) 經公務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 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區域醫院以上(不含門診)臨床護理經驗、公私立學校護理師實務工作經驗合計3年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年資採計至114年6月30日止)。 (四)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 無涉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六) 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操作能力尤佳,以利執行健康中心業務。 (七) 倘有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5款之情形,尚須符合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任用規定(詳本簡章附則)。 (八) 具加護病房、外科護理、急診經驗者、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於初級等級檢定者及EMT或 ACLS 證照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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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表件及相關規範事項請參閱甄選簡章。 人事室聯絡電話02-27322935分機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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