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聘用技術員
公告日 | 114/07/08 |
---|---|
刊登起迄日 | 114/07/08 ~ 114/07/1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職稱 | 聘用技術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本分署(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 |
工作內容 | 1.主辦國有不動產申租案件審辦:審辦民眾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及後續通知補正、繳款訂約、訂約後之使用補償金及租金催收等事宜。 2.協辦國有不動產勘查、地上權案件履約管理、太陽光電(綠能)申請開發(含委託經營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2)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4)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等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
聯絡方式 | 1.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聘用期間工作表現良好具績效者,優先予以續聘。薪資:聘用七等一階328薪點起支(新台幣45,624元),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管理要點」規定經考核調晉薪點,最高至424薪點(新台幣58,978元)。 2.應徵方式:有意者請填寫報名表及公務人員簡歷表(表件如附件檔案,請自行下載;履歷表須附照片、簡要自述500字以上,另請將報名表可編輯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以利彙整),並檢具以下文件:(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如:列有工作內容之服務(或離職)證明書)、以下資料如無免附:(4)有助甄選之證照、(5)有助甄選之訓練學習證明或證明文件、(6)最近3年獎懲紀錄及考核紀錄證明。於114年7月15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送達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信封請務必註明:「應徵聘用技術員」,逾期不予受理。 3.持外國學經歷者,需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等證明文件,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4.資格條件不符或資料未備齊(視為報名未完成)者,恕不通知及退件;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本職缺依甄試成績擇優正取1名及得列備取2名,視業務需要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為限。倘無合適者,得予從缺。 5.甄試日期地點:視報名情形另訂面試舉行日期及地點。 6.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關於工作內容事宜,請電洽(02)27814750分機1407吳小姐。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7/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8 ~ 114/07/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職稱
聘用技術員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主辦國有不動產申租案件審辦:審辦民眾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及後續通知補正、繳款訂約、訂約後之使用補償金及租金催收等事宜。 2.協辦國有不動產勘查、地上權案件履約管理、太陽光電(綠能)申請開發(含委託經營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2)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4)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等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聯絡方式
1.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聘用期間工作表現良好具績效者,優先予以續聘。薪資:聘用七等一階328薪點起支(新台幣45,624元),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管理要點」規定經考核調晉薪點,最高至424薪點(新台幣58,978元)。 2.應徵方式:有意者請填寫報名表及公務人員簡歷表(表件如附件檔案,請自行下載;履歷表須附照片、簡要自述500字以上,另請將報名表可編輯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以利彙整),並檢具以下文件:(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如:列有工作內容之服務(或離職)證明書)、以下資料如無免附:(4)有助甄選之證照、(5)有助甄選之訓練學習證明或證明文件、(6)最近3年獎懲紀錄及考核紀錄證明。於114年7月15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送達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信封請務必註明:「應徵聘用技術員」,逾期不予受理。 3.持外國學經歷者,需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等證明文件,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4.資格條件不符或資料未備齊(視為報名未完成)者,恕不通知及退件;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本職缺依甄試成績擇優正取1名及得列備取2名,視業務需要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為限。倘無合適者,得予從缺。 5.甄試日期地點:視報名情形另訂面試舉行日期及地點。 6.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關於工作內容事宜,請電洽(02)27814750分機1407吳小姐。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