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辦事員
公告日 | 11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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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7/08 ~ 114/07/1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
職稱 | 辦事員 |
職系 | 社勞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縣市 | 高雄市 |
工作地點 | 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4樓 |
工作內容 | 辦理本所社會課急難紓困及急難救助等社政相關業務以及其他交辦業務。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社勞行政職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且不得有考試限制轉調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
聯絡方式 | ※報名方式: 一、請於期限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完成授權後,將下列證明文件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至該系統:(1)現職派令(2)現職或最近1次銓審函(3)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4)考試及格證書(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6)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等(無則免附)(7)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上傳資料不齊,恕不受理報名。 ※其他: 一、經甄選錄取人員如係府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二、報名者所檢附之證件,如有偽造、變更、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得由本所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含缺件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四、本次甄選得視報名甄選情形增列候補人員2名,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五個月。 五、若有相關疑義,請電洽本所人事室林小姐或劉主任(07-3322351分機2588、2589)。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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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8 ~ 114/07/1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職稱
辦事員
職系
社勞行政
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辦理本所社會課急難紓困及急難救助等社政相關業務以及其他交辦業務。
資格條件
一、具有社勞行政職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且不得有考試限制轉調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一、請於期限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完成授權後,將下列證明文件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至該系統:(1)現職派令(2)現職或最近1次銓審函(3)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4)考試及格證書(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6)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等(無則免附)(7)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上傳資料不齊,恕不受理報名。 ※其他: 一、經甄選錄取人員如係府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二、報名者所檢附之證件,如有偽造、變更、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得由本所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含缺件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四、本次甄選得視報名甄選情形增列候補人員2名,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五個月。 五、若有相關疑義,請電洽本所人事室林小姐或劉主任(07-3322351分機2588、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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