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專任助理(研究發展處校務品保組)
公告日 | 114/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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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7/08 ~ 114/07/2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
職稱 | 專任助理(研究發展處校務品保組)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高雄市 |
工作地點 | 本校建工校區(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如獲錄取應於學校指定之上班地點刷上下班卡,基於業務需要或職務調整得指派於各校區間輪調。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 校務資訊公開網頁相關業務 (二)辦理 校務基金營運計畫 (三)校務基金財務規劃及績效報告書 (四)校區規劃進度相關資料彙整 (五)本組財務管理相關業務 (六)登革熱檢查 每週一次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 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二)熟悉基本文書、統計、簡報等軟體工具操作能力。 (三)具備專案管理能力及經驗者佳。 (四)工作態度積極、態度親切、認真負責,具良好溝通協調、判斷分析能力。 (五)具備英文能力者佳,如有相關證明者請檢附。 (六)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 1 年至 4 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2 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3 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 1 年至 4 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在臺設籍滿 10 年以上之規定。 (八)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惟視需要配合加班。 (九)待 遇:依本校「專案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薪資支給標準敘薪專任助理依條件比照「約用組員 」敘薪標準第 1 薪級, 月支數額為新臺幣 3 萬 2 7 1 0 元整, 或 「約用專員」敘薪標準第 1 薪級月支數額為新臺幣 3 萬 6 160 元整 。 (十)僱用期間:自錄取工作日起 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 。得視計畫需要及工作表現簽請續聘(含試用期 2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至二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至網址 https://reurl.cc/YE5m2l 或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下載並 填寫 「 本校專案工作人員應徵報名表 」 ,於 11 4 年 7 月 2 3 日 星期三前報名表電子檔 ,併同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傳送至[email protected]信箱,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資格符合本校需求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視實際需要,擇優備取人員1-2名,自甄選錄取公告起三個月內有效。 (三)聯絡電話: 竺 小姐 ,電話 07 3814526 轉 1273 1 。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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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7/0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8 ~ 114/07/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職稱
專任助理(研究發展處校務品保組)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 校務資訊公開網頁相關業務 (二)辦理 校務基金營運計畫 (三)校務基金財務規劃及績效報告書 (四)校區規劃進度相關資料彙整 (五)本組財務管理相關業務 (六)登革熱檢查 每週一次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 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二)熟悉基本文書、統計、簡報等軟體工具操作能力。 (三)具備專案管理能力及經驗者佳。 (四)工作態度積極、態度親切、認真負責,具良好溝通協調、判斷分析能力。 (五)具備英文能力者佳,如有相關證明者請檢附。 (六)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 1 年至 4 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2 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3 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 1 年至 4 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在臺設籍滿 10 年以上之規定。 (八)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惟視需要配合加班。 (九)待 遇:依本校「專案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薪資支給標準敘薪專任助理依條件比照「約用組員 」敘薪標準第 1 薪級, 月支數額為新臺幣 3 萬 2 7 1 0 元整, 或 「約用專員」敘薪標準第 1 薪級月支數額為新臺幣 3 萬 6 160 元整 。 (十)僱用期間:自錄取工作日起 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 。得視計畫需要及工作表現簽請續聘(含試用期 2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至二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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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者請至網址 https://reurl.cc/YE5m2l 或至本校人事室網頁下載並 填寫 「 本校專案工作人員應徵報名表 」 ,於 11 4 年 7 月 2 3 日 星期三前報名表電子檔 ,併同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傳送至[email protected]信箱,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資格符合本校需求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視實際需要,擇優備取人員1-2名,自甄選錄取公告起三個月內有效。 (三)聯絡電話: 竺 小姐 ,電話 07 3814526 轉 127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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