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約聘檢驗士

公告日 114/07/09
刊登起迄日 114/07/08 ~ 114/07/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約聘檢驗士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111號4-7樓
工作內容 1.辦理食品添加物檢驗業務。 2.辦理食品微生物檢驗業務。 3.執行檢驗方法開發、檢驗品質管理等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資格條件 280至312薪點(3萬8,948至4萬3,399元) 國內外大學食品營養、食品科學、醫事檢驗或化學系等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聯絡方式 何基培/02-28280102-5961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相關考試證書、英文能力檢定或其他證照資料影本。 (5)工作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檢驗科何股長(02-28280102-5961)。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4.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5.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約聘檢驗士
114/06/23~114/06/30
檢視
公告日期

114/07/0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7/08 ~ 114/07/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約聘檢驗士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辦理食品添加物檢驗業務。 2.辦理食品微生物檢驗業務。 3.執行檢驗方法開發、檢驗品質管理等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資格條件

280至312薪點(3萬8,948至4萬3,399元) 國內外大學食品營養、食品科學、醫事檢驗或化學系等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聯絡方式

何基培/02-28280102-5961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相關考試證書、英文能力檢定或其他證照資料影本。 (5)工作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檢驗科何股長(02-28280102-5961)。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4.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5.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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